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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11/2021
[2022] HKDC 5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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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思賢先生,代表香港特別 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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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維騉大律師及容潔礬大律師,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Assisting the passage within Hong Kong of unauthorized entra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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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處理貨物意圖協助他人未有艙單而輸出該等貨物 (Dealing with cargos with intent to assist another person to export the cargos without a manife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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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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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面對一項「協助未獲授權進境者在香港境內的旅程」罪(控罪一)及一項「處理貨物意圖協助他人未有艙單而輸出該等貨物」罪(控罪二)。他承認控罪二,但否認控罪一。
2. 審訊後,控罪一脫罪。
控罪二
3. 2021年2月24日晚上約8時20分,警方透過雷達及在岸上監察一艘快艇,正沿香港國際機場東北岸邊駛向航天城東路的碼頭。約8時23分,警員13763看見該快艇靠泊上述碼頭,然後數名男子沿碼頭的樓梯登岸,並隨即登上一輛私家車。警員13763立刻通知同僚截查該私家車。
4. 約8時24分,警員12523駕車到達航天城東路8號的地盤出入口,看見一輛私家車 (VA1765) 迎面駛來。警員12523上前表露身份並截查該私家車。當時,該私家車由被告人駕駛,車上載有3名男乘客(下統稱「謝氏3父子」)。警員12523以「協助及教唆非法入境」罪名拘捕被告人。
5. 為了解釋接載謝氏3父子的前因後果,被告人在錄影會面透露自己干犯了控罪二。被告人稱,案發當天,一位認識了5、6年的內地客戶(阿東)要求他幫忙,替阿東在香港購買一批叫「愛豐收」的農藥。為了給客戶行個方便,被告人在粉嶺以2,000多港元購買了3箱該品牌的農藥。
6. 案發當日傍晚,被告人按照阿東的指示,開車把3箱農藥載到航天城東路8號地盤,等候阿東派人前來收貨。稍後,被告人接獲一個內地號碼的來電,叫他把貨物搬到碼頭的樓梯。不久,一艘快艇駛至,接收了該3箱農藥。
求情及判刑
7. 被告人快將51歲、已婚、育有1子1女(12歲及10歲)。他有4次刑事紀錄(涉及共7項罪行;其中5項與駕駛有關,另外2項分別是「未獲授權而取用運輸工具[1]」及「店舖盜竊[2]」),全是罰款了事。被告人經營紅、白酒生意(批發和零售)10多年。疫情其間,每月收入約70,000元。被告人作供時表示,3歲便隨家人由內地來港定居,在香港完成預科課程。
8. 求情時,馬大律師陳詞,控罪二的證據,純粹來自被告人的招認。馬大律師指,警方的調查,證實了案發當天下午,被告人在粉嶺以2,034元購買了3箱「愛豐收」農藥[3]。馬大律師認為,疫情其間,香港未能與內地通關,阿東可能因此才要求被告人幫忙。而可以在港出售的農藥,相信是安全的。馬大律師邀請法庭,判處被告人非監禁式的刑罰。本席決定,索閱社會服務令報告。
9. 感化官在報告確認了被告人在庭上聲稱的各項關鍵事實,對被告人的評語亦十分正面,更建議他履行社會服務令。本席相信,農藥並非常見或需求大的走私貨物;被告人亦不是為了圖利而替客戶購買農藥。現時沒有證據顯示,相關品牌的農藥含有禁藥成分或對人畜有害。
10. 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人的背景、相關報告,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是恰當、相稱的刑罰,足以反映被告人的罪責 (culpability)。雖然被告人曾經犯事,本席仍會給予他最後一次機會,讓他免受牢獄之苦。
[法庭向被告人解釋社會服務令。他表示明白,並願意遵守有關條件。]
就控罪二,本席判處被告人社會服務令160小時。
[1] 1995年。
[2] 2015年。
[3] 見詹開燕女士的證人供詞(日期:2021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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