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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03/2024
[2025] HKDC 1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9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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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江建嬅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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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順超先生,由郭吳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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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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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共涉及 26.52 克可卡因及 88.57 克草本大麻。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及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事發當日凌晨時分,警員在南昌街巡邏,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行近停在路邊的一部私家車,警員截停被告人查問,被告人表示準備駕車回家。
4. 在搜查該車時,在車內不同地方,發現多個袋、多個可再封小膠袋和煙盒內藏有涉案的毒品,同時在司機位下的暗格發現一個帶刮刀的金屬研磨器,內藏有一些草本大麻。
5. 警員拘捕被告人。在其身上搜獲一部手提電話,現金4,150元及一條車匙,在車內發現另一部手提電話。被告人是該車的登記車主。
被告人的背景
6. 他現年 43 歲,中六程度,他多年來從事工程管理工作。他曾結婚,但已離婚,育有一名 9 歲兒子,他們一起與父母同住。
7. 辯方求情稱自疫情開始,工作受影響,面對經濟壓力,加上婚姻破裂,情緒開始低落。2024年初開始濫用大麻,更接觸到一些毒販,被誘使參與販毒活動。
8. 他紀錄良好。
量刑
9.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 26.52克可卡因和 88.57克草本大麻;
(2) 辯方的求情及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10. 本席也考慮了以下 3 宗案例:-
(1) 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1 HKC 342;
(2) 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
(3) HKSAR v Nguyen Thang Loi [2023] HKCA 103。
11. 根據 Rojas 及 Lau 兩案,販運 10 至 50 克的可卡因的量刑指引為 5 至 8 年,本宗涉及 26.52 克可卡因。根據指引,在按比例計算下,是 74.8 個月。
12. 而根據 Nguyen 一案,販運 2,000 克的草本大麻的量刑指引為 16 個月或以下。本案涉及 88.57 克草本大麻,按比例計算是 0.7 個月。
13. 由於本案涉及草本大麻的分量較低,在衡量過本案的情況後,本席以 75 個月的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14. 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定為 50 個月。
15. 本席考慮過,被告人再沒有其他減刑的因素。
判刑
16.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 5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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