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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39/2024
[2025] HKDC 78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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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李竹筠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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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懿瑶女士,由張志宇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3]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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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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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三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共涉及款額約350餘萬元。
答辯
2. 被告人承認全部控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被告人於2021年6月9日分別在3間銀行開設了共3個戶口(即控罪一至三的戶口)。
4. 四名人士於2021年7月至8月期間,墮入電話騙案,該些人士分別將不同的數額存入涉案的3個戶口,當中包括存入港元、美元、加拿大元和澳元。
5. 控罪一涉及約100萬元,為期1天。
6. 控罪二涉及約57萬餘元,為期15天。
7. 控罪三涉及約197萬餘元,為期64天。
8. 被告人於2022年5月18日被捕,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在酒吧結識一名叫阿俊的朋友,他應阿俊的要求,開設了涉案戶口,之後將戶口所有的文件資料交給阿俊,他沒有處理戶口內的事宜,也不認識被騙人士。
被告人的背景
9. 他年30歲,中三程度,與前妻於2021年分居,育有一名4歲的女兒,現與一名女朋友同住。他早前為運輸工人,月入約17,000元。最近轉為地盤散工,他與家人、親戚關係良好,他們也為被告人撰寫了求情信。
10. 被告人紀錄良好。
量刑
11. 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本案涉及合共350餘萬元,為期64天;
(2) 辯方求情各點;
(3) 辯方呈上的求情信;
(4) 被告人紀錄良好。
12. 本席考慮了以下的幾宗案例:
(1)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
(2) HKSAR v Poon Lok Man CACC 171/2012;
(3)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CAAR 13/2010;
(4) HKSAR v Boma Amaso CACC 335/2010;
(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廖麗婷 CACC 334/2015
以及辯方呈上的有關案例。
量刑起點
13. 本席考慮了該些案例及的八項因素。
14. 本席也考慮了本案案情,涉及合共350餘萬元,為期由1天至64天不等。
15. 而第二及第三項控罪涉及國際元素。
16. 本席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及呈上的求情信。
17. 本席就三項控的總量刑起點定為3年監禁。
認罪扣減
18. 被告人在已排期審訊但開審之前期間,通知法庭及控方,會改為認罪。法庭考慮過,被告人可獲四分之一的扣減。
檢控延誤
19. 被告人就控罪二及三,於2022年5月18日被捕,而就控罪一於2022年12月19日被捕,其後就控罪二及三於2023年3月15日被警方無條件釋放。
20. 於2024年2月19日,就控罪一,案件在東區裁判法院處理,案件排期於同年4月16日審訊。
21. 但原來在2024年2月16日,警方才就控罪二及三的案件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最終加控被告人控罪二及三,而案件一併轉到區域法院處理。
22. 本席考慮了辯方的陳述及所依賴的案例,本席認為這構成可讓法庭考慮減刑的檢控延誤。
23. 經衡量後,本席酌情扣減3個月。
加刑因素
24. 本席考慮過控方的申請及其理由,認為符合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批准控方的申請。
25. 本席也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及本案情況,採納25%作為加刑。
判刑
26. 就三項的控罪,各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定為3年監禁,經四分之一的扣減後,各項控罪的刑期定為27個月。
27. 基於有檢控延誤,可扣減3個月,各項控罪定為24個月的監禁。
28. 最後,經25%的加刑,即6個月後,各項控罪的刑期為30個月。
整體量刑
29. 本席考慮了整體量刑及總刑期的原則,下令各項控罪的刑期,全部同期執行,即合共3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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