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 2023年5月23日上午6時30分至上午7時30分,林振森(控方第1證人)及子女離開新界屯門屯隆街1號錦華花園A座27樓2701室的單位(單位),同日上午約11時,控方第1證人的妻子也離開單位;單位空無一人。控方第1證人通常不會鎖上單位木門,只鎖上鐵閘。下午約6時,控方第1證人下班回家,發現單位有搜掠痕跡,立即通知家人。以下個人物品發現不見了(統稱被盜財物):
(i) 一個Coach黑色斜孭袋(Coach斜孭袋)(價值港幣3,000元);
(ii) 兩個Coach銀包(總值港幣1,500元,即每個港幣750元);
(iii) 現金人民幣3,600元;
(iv) 一個LV手袋(價值港幣30,000元);
(v) 一個Marc Jacobs手袋(價值港幣3,000元);
(vi) 一隻鑽石戒指(價值港幣6,000元);
(vii) 一條白金頸鏈(價值港幣3,000元);
(viii) 一隻白金鑽石戒指(價值港幣3,000元);
(ix) 一隻金色手錶(價值港幣3,000元);
(x) 一隻鑽石戒指(價值港幣5,600元);
(xi) 控方第1證人的一張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即回鄉證)。
(2) 被盜財物總值港幣62,033元。
拘捕
(3) 警方根據調查結果,懷疑被告人是本案罪行的犯案人,因此將被告人列入通緝名單。2023年5月30日上午7時05分,被告人在羅湖離境大堂被截停。警員16189(控方第2證人)奉命作調查。同日上午7時17分,控方第2證人拘捕被告人,罪名為入屋盜竊。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檢獲一些物品,其中包括涉案Coach斜孭袋。控方第1證人的妻子蕭美娜(控方第3證人)證實涉案Coach斜孭袋屬她所有。
搜屋
(4) 2023年5月30日下午2時54分,警方憑藉搜查令搜查被告人住所。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檢獲以下物品包括一件「Big Pack」品牌的黑色T裇及一條「Acrylite」品牌的黑色短褲。在被告人住所檢獲以下物品:
(i) 一對白色Reebok球鞋;
(ii) 一支銀色伸縮棒;
(iii) 一支銀色伸縮棍連一塊圓形鏡;
(iv) 兩支「TACTIX」黑色柄伸縮棍連一塊圓形鏡;
(v) 一個有十字圖案的黑色腰包。
閉路電視片段
(5) 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於2023年5月23日下午2時32分進入錦華花園A座;當時除了臂挽的一個黑色小斜孭袋外,並無攜帶任何物品。錦華花園A座2708室門口另一個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被告人於下午3時26分出現在27樓走廊,鬼崇地四處張望數秒。除了小斜孭袋外,錦華花園大堂閉路電視拍攝到被告人於下午3時50分左手提着一個大袋離開,被告人最初進入錦華花園時並無攜帶這個大袋。
警誡供詞
(6) 2023年5月31日,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聲稱一些事情,其中包括:
(i) 被告人承認於2023年5月23日下午2時32分至下午3時50分身處單位內。被告人進入單位前,曾前往情婦的屯門時代廣場4座住所,並吃了7粒「藍瓜子」(佐匹克隆)。其後,藥物開始發揮作用,被告人離開情婦的住所。他承認在單位偷竊一些財物,記得單位沒有鎖門。被告人按門鈴,無人應門,隨後進入單位;
(ii) 被告人聲稱晚上約11時至午夜12時回家。他記得當時揹著從單位偷來的Coach斜孭袋;
(iii) 被告人重申因貪心和受到藥物影響,而於單位偷竊。
(7) 2023年5月31日,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警誡下,警方向被告人展示一些物品,其中包括警方檢獲的黑色T裇、黑色短褲及白色球鞋。被告人證實犯案當日身穿該些衣物。
罪行
(8) 案發所有期間,被告人作為侵入者在進入建築物的部份(即控方第1證人的單位)後,在該處偷竊案中的被盜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