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ALTHY CREDIT SERVICES LIMITED
LEUNG OI FONG
[2021] HKCFI 1034
HCA 1932/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19年第1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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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 被告人於2021年4月13日發出傳票(“該傳票”),申請禁制令“禁止對方出售在2020年12月17 日被執達吏收的自住物業”。
2. 本席簡略說明相關的背景:
(1) 原告人於2019年10月22日發出傳訊令狀(附有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追討一筆根據一份2019年4月30日訂立的借款協議(“該借款協議”)借貸予被告人的款項,以及要求被告人交出根據該借款協議按揭(“該按揭”)予原告人的一個物業(“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 (2) 在2020年5月22日,法庭頒令剔除被告人的抗辯書,判決原告人勝訴。法庭頒令,被告人須償還在該借款協議下的欠款和利息予原告人,並且須交出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予原告人。 (3) 其後,被告人多次申請擱置執行要求她交出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的判決,這些申請悉數被駁回。被告人曾於2020年8月28日提出針對2020年5月22日的命令的上訴,但被告人於2020年10月29日在獲得法庭許可下撤回上訴。
(1) 原告人於2019年10月22日發出傳訊令狀(附有申索陳述書),向被告人追討一筆根據一份2019年4月30日訂立的借款協議(“該借款協議”)借貸予被告人的款項,以及要求被告人交出根據該借款協議按揭(“該按揭”)予原告人的一個物業(“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
(2) 在2020年5月22日,法庭頒令剔除被告人的抗辯書,判決原告人勝訴。法庭頒令,被告人須償還在該借款協議下的欠款和利息予原告人,並且須交出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予原告人。
(3) 其後,被告人多次申請擱置執行要求她交出該物業的空置管有權的判決,這些申請悉數被駁回。被告人曾於2020年8月28日提出針對2020年5月22日的命令的上訴,但被告人於2020年10月29日在獲得法庭許可下撤回上訴。
3. 被告人現在藉該傳票申請禁制令,禁止原告人出售該物業。
4. 被告人提出的禁制令申請,是完全沒有理據的。法庭在2020年5月22日判決被告人敗訴並且須償還欠款予原告人,原告人有權出售該物業,以抵償被告人所欠的判定債務。倘若被告人指控原告人以不合理的低於市價的價值出售該物業,致使被告人蒙受損失,被告人應循其他的法律途徑申請合適的濟助,而不是尋求在該傳票中列出的禁制令。
5. 本席撤銷該傳票。被告人申請失敗,須支付該傳票的訟費予原告人,金額由法庭作簡易評定。根據該按揭的第10.1條,該等訟費以彌償基準評定。本席評定該等訟費為HK$20,000。
原告人:由張世文蔡敏律師事務所陳曉薇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