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嘉豪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 HKCFI 1291
HCMA 233/2018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3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8年第7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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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1. 上訴人被控1項「刑事損壞」罪 (控罪一) 及1項「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 (控罪二),審訊後罪成,分別判處監禁5個月及3個月 (同期執行)。
2. 他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3. 上訴聆訊於2018年11月14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4月11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撤銷2項控罪的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訟費申請
4. 上訴人得直後,其事務律師來函申請上訴 (包括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的訟費。答辯人亦致函法庭,表示不反對有關訟費申請。
命令
5. 由於答辯人不反對上訴人的訟費申請,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本上訴 (包括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黃俊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回覆。
上訴人:由李紹基律師事務所代表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