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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474/2021
[2021] HKCFI 22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1年第4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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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 |
沈泰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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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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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建議答辯人 |
梁君彥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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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建議答辯人 |
石禮謙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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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建議答辯人 |
張宇人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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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建議答辯人 |
林健鋒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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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建議答辯人 |
黃定光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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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建議答辯人 |
李慧琼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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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建議答辯人 |
陳克勤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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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建議答辯人 |
陳健波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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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建議答辯人 |
梁美芬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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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建議答辯人 |
黃國健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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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建議答辯人 |
葉劉淑儀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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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建議答辯人 |
謝偉俊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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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建議答辯人 |
田北辰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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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建議答辯人 |
何俊賢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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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建議答辯人 |
易志明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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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建議答辯人 |
姚思榮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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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建議答辯人 |
馬逢國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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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建議答辯人 |
陳恒鑌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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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建議答辯人 |
梁志祥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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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建議答辯人 |
麥美娟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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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建議答辯人 |
郭偉強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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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建議答辯人 |
張華峰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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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建議答辯人 |
葛珮帆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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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建議答辯人 |
廖長江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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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建議答辯人 |
潘兆平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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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建議答辯人 |
蔣麗芸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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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建議答辯人 |
盧偉國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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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建議答辯人 |
鍾國斌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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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建議答辯人 |
吳永嘉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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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建議答辯人 |
何君堯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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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建議答辯人 |
周浩鼎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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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建議答辯人 |
邵家輝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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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建議答辯人 |
柯創盛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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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建議答辯人 |
容海恩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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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建議答辯人 |
陳沛然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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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建議答辯人 |
陳振英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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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建議答辯人 |
張國鈞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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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建議答辯人 |
陸頌雄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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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建議答辯人 |
劉國勳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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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建議答辯人 |
劉業強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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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建議答辯人 |
鄭泳舜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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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建議答辯人 |
謝偉銓議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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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建議答辯人 |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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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兼任原訟法庭法官) 席前內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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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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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1. 申請人在日期為2021年4月7日的表格86中,並沒有指出「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在本應描述「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一欄,申請人不作相關描述,而只列出尋求的濟助,即:
(1) 強制令:禁制第1至42建議答辯人繼續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
(2) 履行義務令:強制政府舉行第七屆立法會議員選舉 (「第七屆立法會」);及
(3) 禁制令:禁止第六屆立法會議員 (「第六屆立法會」) 繼續在議會上審視或審議議案。
2. 申請人在表格86第7頁指稱,第六屆立法會於2020年7月18日解散,於是自同日起,第1至42建議答辯人便再無權以立法會議員身份行事。申請人又指政府沒有於第六屆立法會解散後3個月內,為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舉行選舉,以及第1至42建議答辯人自動「二次當選」,乃違反《基本法》。
背景
3. 《基本法》第六十八及六十九條相關部份如下:
「第六十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由選舉產生。
……
第六十九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4. 《基本法》並無條文規定立法會任期何時開始,何時完結。此等事宜受香港法例第542章《立法會條例》 (「該條例」) 的條文規管。
5. 該條例第4條訂明:
「4. 立法會的任期
(1) 立法會的任期為《基本法》第四章訂明的任期。
(3)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每屆立法會的任期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指明的日期開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
(4) 如立法會在其任期中由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解散,新一屆立法會的任期於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憲報公告指明的日期開始;而其後每屆立法會的任期於如此指明的日期開始。
(5) 第(3)及(4)款所提述的日期必須是在選出有關任期的議員的換屆選舉結果宣布的日期後的30天之內。
(6) 立法會如沒有由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提早解散,則在緊接其任期完結之後解散。」
6. 第六屆立法會由2016年10月1日開始。由於該屆立法會在其任期內從沒有由行政長官按照《基本法》解散,故此,如非因下文第10段所述事宜,按照該條例第4(6)條,第六屆立法會便應在其任期於2020年9月30日屆滿後解散。
7. 行政長官於2020年6月12日在憲報刊登公告,指明:
(1) 2020年9月6日為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的舉行日期 (第3115號公告);及
(2) 根據該條例第6(4) 條,2020年7月18為第六屆立法會會期中止的日期 (第3116號公告)。
8. 2020年7月28日,鑑於2019冠狀病毒疫情的嚴峻形勢,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香港法例第241章《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所賦予的權力,將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的舉行日期,推遲至2021年9月5日。有關的香港法例第241L章《緊急情況 (換屆選舉日期) (第七屆立法會) 規例》於2020年7月31日刊登憲報,並於2020年8月1日生效。
9. 2020年8月1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人大常委會」) 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以下決定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作出決定的議案》。上述議案是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報送的有關報告提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因應當地新冠肺炎疫情的嚴峻形勢已決定將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推遲一年,在此情況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將出現空缺。為維護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和法治秩序,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正常施政和社會正常運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如下決定:
二零二零年九月三十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七屆立法會依法產生後,任期仍為四年。」
10. 人大常委會的決定的明顯意義及效力,是第六屆立法會不會於2020年9月30日解散,而是於2020年9月30日後繼續履行其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
11. 行政長官於2020年8月14日在憲報刊登公告,自2020年8月14日起,撤銷第六屆立法會會期中止的日期的決定 (2020年第110號號外公告)。
討論
12. 關於是次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申請人提出的各項理據,在法律上及事實上,均屬錯誤理解。
13. 申請人指稱,行政長官已於2020年7月18日解散第六屆立法會,他的指稱是基於混淆了第六屆立法會會期中止的日期及解散的日期。
(1) 2020年7月18日只是第六屆立法會會期中止的原定日期,根據該條例第6(3)條,這是為使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得以舉行。事實上,該項指明2020年7月18日為第六屆立法會會期中止日期的決定,已於2020年8月14日撤銷。
(2) 另一方面,雖然第六屆立法會解散的日期原定為2020年9月30日,但按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該日期已延後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
14. 關於申請人指稱政府違反了《基本法》第六十八及六十九條,沒有在第六屆立法會解散後3個月内舉行選舉,以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應注意的是《基本法》並無訂明舉行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時間。有關舉行立法會換屆選舉的時間方面,相關規例可見於該條例第6及7條,兩項條文規定如下:
「6. 行政長官須指明舉行換屆選舉的日期
(1) 行政長官必須指明舉行選出每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的日期。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
(2) 藉公告指明的日期必須是在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的60天至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的15天的期間內。
7. 行政長官在立法會解散時須指明換屆選舉的日期
(1) 在立法會按照《基本法》解散後的30天內,行政長官必須指明舉行換屆選舉的日期。行政長官必須在憲報刊登關於該日期的公告。
(2) 為施行第(1)款而指明的日期必須是在立法會解散日期後的3個月內。」
15. 由於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將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延長不少於一年,故根據該條例第6條舉行換屆選舉的責任並未產生。另一方面,由於行政長官從未根據《基本法》將第六屆立法會解散,故該條例第7條的條文並不適用。因此,違反該條例第6或7條的情況並不存在。申請人於表格86内並無試圖質疑人大常委會的決定是否合法或合憲。他是在日期為2021年4月7日的誓章提出該項質疑。然而,正如本庭於郭卓堅對特首林鄭月娥女士 [2021] HKCFI 1085 第4段裁定,終審法院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黎智英 [2021] HKCFA 3提出的概括理由表明,香港法院不可對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決定作出憲法上的覆核。因此,本庭會以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自2020年9月30日起合法地延長不少於一年為基礎,從而考慮是項申請。
16. 最後,申請人指稱第1至42建議答辯人已自動「二次當選」為立法會議員,此説法並不正確。第1至42建議答辯人並無「再當選」為立法會議員。他們的任期已依據人大常委會決定而延長。
17. 基於以上理由,擬提出的司法覆核申請並無合理可爭辯之處,亦無實際的勝訴機會。
18. 此外,申請人提出是項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亦有所延遲。《緊急情況 (換屆選舉日期) (第七屆立法會) 規例》將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延期,並於2020年7月31日刊憲,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則於2020年8月11日作出。然而,是項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於2021年4月7日才提出。對於有關延遲並無好的解釋。由於是項申請缺乏理據,本庭認為沒有好的理由延展提出申請的期限。
19. 本席應順帶提及,申請人在其日期為2021年4月7日的誓章夾附題為「提出對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之理由」的文件,當中他提出其他申訴,包括質疑以下舉措是否合法:(i)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的權力,將選出第七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推遲至2021年9月5日,以及 (ii) 國務院於2020年8月8日提出動議,要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決定,讓第六屆立法會繼續運作。此等事宜並不屬表格86中就是項申請所提出的範圍內,故於本判決不會予以考慮。
處置
20. 本席駁回是項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本案沒有特殊或不尋常的情況,足以偏離終審法院在梁國雄對立法會主席 (第2號) (2014) 17 HKCFAR 841一案中訂下的一般原則,即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申請即使不成功,申請人也不會被命令支付建議答辯人的訟費。故此,本席就是項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
第一至第四十二建議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由立法會主席梁君彥代表作出初步回應
第四十三建議答辯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嘉賢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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