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HKDC1987
DCCC 1000/202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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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 証人1管女士是油麻地文德樓9樓一個約100呎大的單位租戶(該單位)。
3. 証人1於2024年3月9日上午8時離開該單位並把木門鎖上,然而翌日約上午4時50分回來後發現門鎖被撬開,木門半掩,室內有搜掠痕跡,點算後發現失竊了港幣4,000元現金,於是報案處理。証人1確認木門及門鎖維修費共為港幣5,500元。
閉路電視片段
4. 該大廈之閉路電視錄像顯示:
(a) 2024年3月10日上午2時15分至2時32分,被告人在該大廈正門外徘徊。他正戴著黑色鴨舌帽; (b) 同日早上2時32分,有人推開該大廈正門,離開該大廈。被告人隨即進入該大廈; (c) 同日早上2時33分及2時34分,兩名身分不詳的男子先後從正門進入該大廈,與被告人會合。三人利用樓梯前往該大廈一樓升降機大堂,然後乘搭升降機至九樓;及 (d) 同日早上2時42分,三人從該大廈九樓乘搭升降機至一樓,然後離開該大廈。
(a) 2024年3月10日上午2時15分至2時32分,被告人在該大廈正門外徘徊。他正戴著黑色鴨舌帽;
(b) 同日早上2時32分,有人推開該大廈正門,離開該大廈。被告人隨即進入該大廈;
(c) 同日早上2時33分及2時34分,兩名身分不詳的男子先後從正門進入該大廈,與被告人會合。三人利用樓梯前往該大廈一樓升降機大堂,然後乘搭升降機至九樓;及
(d) 同日早上2時42分,三人從該大廈九樓乘搭升降機至一樓,然後離開該大廈。
拘捕及警誡
5. 2024年3月18日,警方將被告人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聲稱:「肥豪叫我去幫手搬嘢,係肥豪用鐵筆爆入去,佢爆完之後我喺門口幫手搬啲嘢走。」經進一步追問,被告人聲稱「肥B」案發時亦在場。
判刑及求情
6. 被告人現年34歲,單身,國內出身,只有初中教育程度,與2名70歲以上雙親同住。被告人過往有8項定罪紀錄,4項涉及不誠實(盜竊)。
7. 辯方大律師亦沒逃避,本案可有加刑因素存在:
(a) 被告人夥同另外2人犯案; (b) 涉及過程中使用爆竊工具; (c) 有財物遭竊取;及 (d) 住宅有損壞。
(a) 被告人夥同另外2人犯案;
(b) 涉及過程中使用爆竊工具;
(c) 有財物遭竊取;及
(d) 住宅有損壞。
8. 然而,本席認為案中沒有用上重型工具,過程亦非精心策劃,而住宅雖有損,但破壞並不嚴重,雖則是伙同犯案,罪責各人理應相同,但被告人的參與相對較少,而最後被告人雖有不誠實紀錄,但並非積犯,故不作加刑,本席以一般住宅量刑指引即3年為起點,認罪下,判處2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