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麗珍
香港房屋委員會, 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房屋署
HCMP 1570A/2011
HCMP 1570/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11年第1570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區域法院傷亡訴訟2007年第16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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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判決書
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訟費判決書:
1. 2011年9月21日本庭拒絕批准原告人上訴許可申請, 並作出暫准命令,周女士(原告人)要支付署方(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除非任何一方在這判案書頒布後14天內,提出申請更改這訟費命令,否則本訟費命令在判案書頒布後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署方可在訟費命令成為絕對命令的14天內,向本庭和周女士提交簡易訟費清單; 周女士如對金額有異議,可在收到清單14天內,向本庭和對方提交書面回應。倘若沒有回應,本庭便根據署方的訟費清單,以整筆金額的形式(gross sum assessment),決定周女士須支付的合理訟費金額。
2. 署方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呈交了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訟費陳述書,要求訟費數額共$13,668.2。
3. 其後本庭沒有收到周女士(原告人)直接有關簡易訟費清單的書面回應。
4. 本庭經考慮訟費清單,認為本案合理的訟費數額為$9,600,並命令周女士(原告人)支付給署方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范紀羅江律師行代表第一及第二被告人
原告人(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