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廣銓(第一被告人)
[2023] HKDC 486
DCCC 1149/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14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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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第一被告在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成立。
案情
2. 就本案的案情,本席早已在裁決理由書詳述,在此不再重複。
刑事定罪紀錄
3. 在本案發生前,第一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求情
4. 第一被告今年19歲,未婚,與父母及外婆同住,為家中獨子,曾接受教育至中三,並曾修讀電器工程課程,案發時為倉務員。
5. 辯方律師指第一被告沒有吸食毒品習慣。他又指被告為初犯,在犯案時未足18歲,年紀輕,希望法庭輕判。
討論
6. 本席在判刑前已清楚考慮辯方律師代表第一被告的簡短求情陳述。
7. 就此控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000元及終身監禁。
8. 本席在判刑前未有提取任何報告,因即使第一被告在犯罪時為年青罪犯,鑒於控罪的嚴重性及毒品的數量,即時監禁式的刑期是唯一的判刑選擇。
9. 本案涉及的毒品為17.3克可卡因,上訴庭於Attorney General v Pedro Nel Rojas [1994] 2 HKCLR 69指出,R v Lau Tak Ming and Others [1990] 2 HKLR 370案中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也適用於販運可卡因,因此本案的量刑起點應為66個月監禁。
10. 販運毒品是非常嚴重的刑事罪行,一般來說,個人的家庭背景及犯罪的因由並不構成有效的減刑理由。
11. 第一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的,本席在考慮辯方律師代表第一被告所有求情陳述後,認為唯一有效的求情理由為第一被告犯案時年紀輕,早前沒有犯罪紀錄,因此本席願意把刑期下調4個月。
12. 故就此案,第一被告被判62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