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TIN HON (林天瀚)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8] HKCA 371
CACC 377/2017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17年第377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7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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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1. 這是一項保釋申請。
2. 在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6年第764號,申請人被控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
3. 申請人不認罪,經審訊後,原審法官於2017年10 月6日裁定他罪名成立,並在2017年11月10日判定申請人監禁27個月。
4. 2017年11月22日,申請人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雖然聆訊仍待排期,但申請人最早完成監禁日期,都要到2019年中。
5. 2018年6月27日,申請人提出本申請,要求等候上訴許可聆訊期間保釋。
6. 本席已經考慮過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書、上訴綜卷的文件及申請人所提供的上訴理由。本席亦已考慮過這類案件的判刑案例。
7. 以現階段來說,無論在申請人的定罪或判刑的擬上訴,本席都看不到有合理的成功機會,因此駁回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許顯祖代表。
申請人:申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