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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0/2024
[2025] HKDC 183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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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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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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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瑞香 LI Sui-heung, Jen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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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梁育珩先生及檢控官吳希樂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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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慕賢女士,由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Doing acts tending and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public jus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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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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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李瑞香經審訊後被判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的罪行罪名成立。
2. 案情簡單而言是被告的幼子鄺港智在2017年3月因為盜竊罪行而被通緝。警方在2023年2月22日向被告調查一名失蹤人士,即鄺廣智的前妻蔡天鳳的時候,被告向警員虛報及提供誤導資料,亦在電話閒談時明指或暗喻蔡天鳳的母親(即控方第一證人)向警方提供失實資料,甚至誤導警方。被告亦在相關時段催促鄺港智離開他們所住的單位。
求情理由
3. 被告現年66歲,香港出生,初中程度,已婚,育有兩子。被告有「三高」的病症,多年受心瓣異常的困擾。
4. 辯方在其求情陳詞強調本案所涉及的實質罪行是鄺港智的盜竊案(即DCCC 313/2015),並非蔡天鳳失蹤及遇害案件。辯方認為盜竊罪並非最嚴重的刑事罪行,而鄺港智在2024年6月19日因為六項盜竊罪而判監36個月,另加因棄保潛逃罪6個月監禁。
5. 另一方面,辯方說被告所犯的行為只有兩天,由2023年2月22日至23日。鄺港智在本案發生後兩日,即2月25日被捕,最後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辯方認為被告在本案的行為對妨礙司法公正本身的實質影響不大(見辯方求情陳詞第11段)。
6. 辯方同意本席早前所言,被告的作為「皆因護子心切,被告人從中並無獲得任何個人利益」(求情陳詞第13段)。辯方亦要求法庭考慮兩名試圖協助鄺港智的被告,即林舜及潘巧賢。他們被控串謀妨礙司法公正。在2025年6月16日只被判監6個月(KCCC 1111/2025)。辯方指出控方並沒有就該案判刑提出覆核。
7. 辯方認為這兩名被告的刑責更嚴重。該案第一被告林舜更索取$300,000。他們計劃周詳,而鄺港智最終並沒有接受這兩人的協助。最後鄺港智亦被拘捕。
8. 辯方認為本案被告重犯的機會微乎其微,此次只屬單一事件(求情陳詞第17段)。辯方認為被告因本案而備受輿論批評和唾罵,使被告的壓力百上加斤,這是對被告的嚴懲之一(求情陳詞第18段)。被告背景良好,只是一名普通的家庭主婦,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好讓被告及早獲釋,重投社會。
判刑
9. 妨礙司法公正的罪行並沒有量刑指引。每宗判刑都視乎個別案情,但這類的罪行的重點精神是罪行直接挑戰社會公義及法治精神,亦會打擊受害人及社會大眾對法庭施行公義能力的信心和倚賴。本席認為市民不應低估這類罪行的「殺傷力」。「這類罪行的量刑要視乎所針對實質罪行的嚴重性,以及干犯者所作行為的持續性,以及有關妨礙司法公正的實質影響」(見上訴庭案例特區訴胡詠東 CACC 132/2015)。
10. 首先,本席認為在裁判法院案件的兩名被告的判刑值得商榷,而那次判刑對區域法院法官並沒有約束力。這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但是本席作為區域法院法官並沒有權力對該裁判法院的案件作出任何司法意見。那宗裁判法院的兩名被告在那時是否知道蔡天鳳失蹤甚或遇害則不得而知。但本席相信他們知道事態嚴重,而該案的第一被告更索取$300,000。這表示該案所針對的實質罪行可以理解為十分嚴重。
11. 本席同意辯方所言,本案被告所針對的實質罪行是盜竊案,而不是人口失蹤案件,嚴重程度自然有所不同。
12. 但問題是本案在某種程度卻和蔡女士失蹤案在實質效果上是有密切關連。因為如果單單是盜竊案,本席相信警方不會那麼著緊和急切。想一想,鄺港智在2017年3月已經被通緝。正如證據所顯示,明顯地鄺港智在香港都經常出現,單單在10多天的時間(2月12日至2月22日),單位內的閉路電視片段便見到鄺港智的影像達38次之多。由2017年至2023年2月之前,這6年間,鄺港智的行為作息有如一個沒有被警方通緝的人士。控方第一證人亦說被告亦常到海南出現。這亦解釋為何鄺港智在2月25日帶備不少貴重手錶及金錢,以及個人物件打算以海路逃離香港。本席相信如果警方純言以盜竊罪作為行動基礎,鄺港智便大有可能不會在2月25日被捕。
13. 本案被告的案件隨著蔡天鳳案件的進展而變了質,因此辯方說被告行為沒有實質影響,而鄺港智便在兩日後被捕是站不住腳的。
14. 有關被告行為的持續性,當然控方指是2月22日及23日兩天,因為這兩天被告作出的行為而妨礙司法公正。同樣地,警方因為蔡天鳳的案件而加快,甚至激化找尋鄺港智的決定及目標。
15. 在特區訴李映潼[2023] 3 HKLRD 667,上訴庭引用英國上訴庭的判刑考慮因素,這除了前述三項在胡詠東案所提及的因素之外,亦要考慮被告的行為是否涉及對控方證人的干預,是否對警方調查作出失實的說法,以及需要有阻嚇性,以免他人仿傚(見該案判案書第71及72段)。李映潼案涉及一宗販毒罪,該案的被告和她的丈夫同住一單位。警方在單位外截查被告的丈夫,被告丈夫大聲說「老婆,有差人,不要開門」。之後,警方成功進入單位,而在單位外面的平台找到900多克的海洛英。上訴庭以3年為起點,最後因為各項因素將那宗上訴案的被告判監18個月。
16. 歷史有其因與果,本席認為本案在某程度上不能視為單一獨立事件。被告在2017年已經知道兒子被通緝,警方並沒有加緊追緝鄺港智,直至2023年2月22日,案件被激發了。被告在2月22日和23日的作為不能純言以盜竊案件的發展和其他案件抽空和脫鉤。當然,本席要強調,本席判刑只能夠以本案的案情作為判刑基礎。
17. 被告的行為是對司法制度和社會公義作出衝擊和蔑視。每個父母都應該愛錫兒女,但護子心切並不能、亦不應是求情理由。它亦不是犯案的辯解。本席認為歷史並沒有「如果」。但本席認為如果被告能夠大義滅親,對兒子的態度是有錯便要改,以免兒子一錯再錯的話,勸喻兒子面對當時的盜竊案的指控,接受法律的制裁,那麼很多事情都未必會發生。當然,這只是空談,但本席認為這亦實實在在,可嘆地說出一個道理或者一個坊間說法:「慈母多敗兒」。這亦可悲地見證一個大好及原本相互扶持的家庭的破碎。
18. 本席考慮到上訴庭在李映潼一案所提及的判刑因素。被告兒子所干犯的盜竊罪行關乎網上黃金買賣的騙局,涉及港幣六百二十九萬多,案情揭露所有受害人已經獲得鄺港智歸還損失。該案的法官在判刑時給予被告40%的刑期扣減,最終就盜竊案判鄺港智入獄36個月。
19. 盜竊案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都可算是一個嚴重罪行。被告雖然犯案只有兩日,但被告明顯是想鄺港智能夠盡快離開所住單位,甚至離開香港避風頭。鄺港智明顯地亦在兩日後準備就緒,帶備數隻名貴手錶及不少金錢打算乘船潛逃。如果鄺港智成事的話,這有如他過往6年多的景況,有如「自由身」逃之夭夭。這使被告行為的持續性更加長。本席相信本案被告在再見到鄺港智的時候,她斷不會報警或叫兒子自首。另一方面,被告亦試圖影響蔡天鳳的母親向警方提供進一步信息,甚至作為證人。本席亦要把刑期有所阻嚇性,使到後來者知道法庭對這種行為的不齒及譴責。
20. 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在考慮到各項因素,本席以18個月為起點,亦由於沒有實際的求情理由,判被告入獄18個月。本席得悉被告在2023年2月27日曾被還押,而在2024年5月17日,因為得到原訟法庭法官的批准而得到保釋候審。因此粗略估計,被告可被計算至今服刑了15個月。被告在2025年9月30日因為被判有罪,而被本席撤銷擔保,再度還押。今天,被告被判監18個月,因此本席相信被告會很快便服刑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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