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206/2012
HCCC20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2年第20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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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960.53克氯胺酮和2.64克可卡因。 去年11月17日下午六時許,一隊警員在屯門鄉事會路94至110號康利中心附近截查被告人,後來帶被告人回康利中心7A室1號房(被告人的住所)搜查,發現五袋氯胺酮、十五袋可卡因、一千七百餘個小膠袋、一個電子磅和一支膠匙羹。案中氯胺酮約值十八萬四千元,可卡因約值三千八百元。 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五次犯罪紀錄,曾於2005年和2007年因販毒判監。他接受教育至中三,案發時失業,被告人承認案發時有毒癮,每次吸毒需花100元,今次是因受毒犯朋友唆使,販運毒品賺快錢。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有明確指引,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販運960.53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十三年零九個月;販運可卡因也有量刑指引,販運2.6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兩年零十個月。涉多種危險藥物的案件的判刑,本席依案例黃健球案(CACC 269/2009年)。本席會先就刑期較長的毒品氯胺酮決定量刑起點,再因應可卡因的份量,向上調整刑期。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現判刑如下: 販運960.53克氯胺酮,應以十三年零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販運2.64克可卡因,應以兩年零十個月為量刑起點。經本席計算,販運2.64克可卡因,約等於販運5克氯胺酮的刑期,本席把這換算後的5克加入原本的960.53克氯胺酮計算,總量刑起點應為十三年零十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四年零七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九年零三個月。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案毒品是960.53克氯胺酮和2.64克可卡因。
去年11月17日下午六時許,一隊警員在屯門鄉事會路94至110號康利中心附近截查被告人,後來帶被告人回康利中心7A室1號房(被告人的住所)搜查,發現五袋氯胺酮、十五袋可卡因、一千七百餘個小膠袋、一個電子磅和一支膠匙羹。案中氯胺酮約值十八萬四千元,可卡因約值三千八百元。
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五次犯罪紀錄,曾於2005年和2007年因販毒判監。他接受教育至中三,案發時失業,被告人承認案發時有毒癮,每次吸毒需花100元,今次是因受毒犯朋友唆使,販運毒品賺快錢。
販運氯胺酮的量刑有明確指引,對這類罪行應判阻嚇性刑罰。販運960.53克氯胺酮,刑期起點應為監禁十三年零九個月;販運可卡因也有量刑指引,販運2.64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應為監禁兩年零十個月。涉多種危險藥物的案件的判刑,本席依案例黃健球案(CACC 269/2009年)。本席會先就刑期較長的毒品氯胺酮決定量刑起點,再因應可卡因的份量,向上調整刑期。本席已詳細考慮被告人的背景和案情,現判刑如下:
販運960.53克氯胺酮,應以十三年零九個月為量刑起點;販運2.64克可卡因,應以兩年零十個月為量刑起點。經本席計算,販運2.64克可卡因,約等於販運5克氯胺酮的刑期,本席把這換算後的5克加入原本的960.53克氯胺酮計算,總量刑起點應為十三年零十個月。被告人認罪,減刑四年零七個月。現判被告人入獄九年零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