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050/2010
DCCC1050/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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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被裁定兩項欺詐罪,罪名成立。
2. 案情透露,被告向第一證人虛假地表示有一筆一億八千萬的款項被金管局凍結,經打官司後獲得解封,但需支付大量的律師費和稅項才可取回該一億八千萬,更虛假地表示取得款項後會照顧第一證人餘生,又已訂立遺囑給予第一證人及她的丈夫各一千萬,以此為藉口,由06年11月至08年12月期間,不停向第一證人借錢合共超過一百八十萬。
3. 證供顯示,被告為求達到目的,不擇手段,不惜將自己的一份人壽保險的受益人改為第一證人、到律師樓簽還款承諾書、開空頭支票、製造虛假嘅文件,更不惜和第一證人丈夫發生曖昧關係,最後連第一證人的兒子的金錢也不放過。最終使到第一證人欠下親戚朋友大筆款項,連自住的物業也給財務公司收去,換句話說,無論控罪和案情都十分嚴重。
4. 判刑時,法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牽涉的款項、對受害人的影響,另外亦考慮大律師為被告的求情及兩項控罪總刑期的原則。就第一項控罪判刑4年,第二項控罪判刑1年,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即總刑期4年。
定罪及判刑上訴許可申請被法庭拒絕。請參閱 CACC160/2011 日期:2011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