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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1338/2023
[2023] HKMagC 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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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罪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 判刑日期: |
2023年4月27日 |
判刑理由書
序言
1. 被告人面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控罪[1],控罪詳情如下:
「羅愛華,你被控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Twitter和Facebook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圖片及/或影片,具意圖: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 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
案情
2. 案情指出,被告人擁有3個社交平台帳戶,分別為兩個Twitter及一個Facebook帳戶。兩個Twitter帳戶分別於2022年4月及2022年11月建立,當中分別有331及26名跟隨者;而Facebook帳戶則於2019年10月5日建立,有557名朋友。
3. 當警方在網上巡邏時,發現於2022年6月6日至2023年3月9日期間在這些平台上共出現了65段具煽動性的訊息,當中61段透過Twitter,而4段則透過Facebook帳戶發放。該些訊息包括:
(a) 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中國共產黨,或激起對其離叛,包括但不限於:
i. 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中央
• [圖片內顯示圖像]一隻披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旗幟的獅子在吃人
• 「香港警察儲蓄互助社」的117億港元,被「祖國」呃晒
• 中國「各省獨立,全民滅共,獨立建國」
ii. 涉及中國共產黨
• 中共只顧「搶錢」
• 「沒有共產黨 才有新中國」,「CCP Virus」,「變態中共」,「打共匪」
• 中共迫害人民 / 控制思想 人民成共產黨工具
(b) 引起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香港警務處,或激起對其離叛,包括但不限於:
i. 涉及憎恨或藐視香港特區政府
• 「當年我都有份抗爭 無懼當權者暴力鎮壓」(圖片顯示2014年在金鐘發生的反政府示威)
• 「香港人永遠要記住 抗爭歷程」(圖片紀錄了2019年6月9日至2019年11月24日間,在香港發生的24件反政府事件和活動,例如:反送中大遊行、十一大遊行、彈擊爆眼、開學大罷課等)
• 香港將會成為「邪惡軸心金融中心」
• 「沉冤待雪港女兒(陳彥霖),香港人終會為妳報仇雪恨」 / 「香港人永不磨滅嘅恨」
ii. 涉及香港警務處
• 「保持憤怒 荒謬香港法治 / 警黑合作 襲擊市民」
• 「7月21日事件 ... 警察遲遲唔出現;8月31日事件 ... 警察係太子站毆打市民; 10月1日事件 ... 警察開槍差啲打死一位示威者」 / 「毋忘721 / 831」「831太子恐襲 ... 黑警」
• 香港警察「濫捕」 / 「沒有暴民 只有暴警 沒有暴徒 只有暴政」 / 警察襲擊香港人 甚至學生
(c) 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i. 宣揚香港獨立
• 相片 / 影片 / 陳述顯示「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 相片顯示「香港獨立,唯一出路」
(d) 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包括但不限於:
i. 使用暴力
• 「願三萬黑警墊屍底,以豋手足亡魂」「烈士梁健輝[2]逝世一年兩個月默哀 ... 自我訓練及籌組計劃 繼承梁健輝烈士未竟之功 令壞人得到懲罰」
• 香港需要的是「革命」
ii. 參加涉及違反國安法、公安、國歌和國旗法有關的罪行
• 侮辱國歌,不以「義勇軍進行曲」為中國國歌,而以「願榮光歸香港 / Glory to Hong Kong」為香港國歌
• 以「黑色洋紫荊旗」為香港國旗
• 2019年11月香港理工大學暴動事件為背境 -「等待反擊的那一天」「抗拒暴政無罪」
• 推廣書籍〈為什麼要佔領街頭〉
背景及求情
4. 被告人48歲,內地出生,教育程度至小學畢業。她育有4名由12歲至25歲的子女。她亦間中當義工,服務長者及照顧癌病者。被告人身體欠佳,患有哮喘、抑鬱症及腰椎疼痛等問題。
5. 辯方大律師陳述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較2019年平和,所以受影響的風險亦較低,今次屬個人行事,犯案時間不算太長,而跟隨者亦不算多,感染力有限。至於訊息內容方面,大部份都並非由她創作,而是抄用或轉載他人的訊息,內容及議題都是不斷重複舊調,並無新意。
量刑基礎
6. 煽動性的罪行屬於防範性罪行,以任何形式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都是嚴重行為,因為若果防範失效,受影響的不單只局限於個別的少數,而是整個社會大眾。當法庭衡量其嚴重性時,需要考慮整體案情,包括:犯案者的作為、目的、獨自或伙同犯案、有計劃下或在霎時衝動間犯事、規模、次數、對象、所潛在之風險、犯案工具、訊息內容之尖銳性、是否提及暴力及犯案者在該些社群中之影響力。
7. 時至今天,當時的混亂、違法的衝擊行為,雖然已經沉寂下來,但對於一些人而言,心情尚未完全平伏,甚至有人還是耿耿於懷,若在稍有刺激下,很容易再次挑起情緒,引致死灰復燃之風險。再者,閱讀者不論身處香港或海外,當中不乏是志同道合者,向其重提舊調,無疑會營造成一股繼續支持及堅持的力量,那亦埋下了危機。
8. 對於閱讀者的數目,不能單憑可見的數字就可作出判定,因為未必每一位都作表態或回應,亦有人默默地暗藏心內。
9. 今次的事件,已經持續了約10個月,亦開設超過一個平台,那顯示非霎時衝動下的單一事件,而是有計劃地挑起舊事;並非是無人理會,而是有閱讀者作回應。至於訊息內容亦有相當的尖銳性。今天的科技發達,透過互聯網之方便,很容易廣泛地發布訊息,所以不容低估其危機。
10. 一切涉及與煽動性有關的罪行,均屬防範性罪行,若果防範失效,會嚴重影響社會,一般而言,難免判處具阻嚇性刑罰,以遏止這類罪行。
11. 本控罪最高罰則為入獄2年及罰款5000元。
12. 本席綜合本案的情況,屬於:
(1) 有計劃地挑起他人情緒;
(2) 被告人所發放的目標閱讀者,是一些志同道合人士,當中亦有人作出支持及贊同的回應,那些人士亦是較容易在情緒上受刺激的群體;
(3) 訊息發布持續了一段時間;
(4) 內容屬尖銳性;
(5) 當中所潛在的風險並非憑空想像,而是有合理根據的。
13. 但從另一方面來看:
(1) 事件不屬大規模;
(2) 被告人以一般人日常的社交方式發放,不算精密地部署及策劃;
(3) 被告人的個人影響力亦有限;
(4) 她並無呼籲他人參與一些未來的活動;
(5) 大部份訊息都是轉載他人的創作;
(6) 案情之嚴重程度屬同類案件之較低類別。
判刑
14. 本席考慮所有情況後,採納較低的準則,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下可獲三分之一扣減至4個月。至於被告人因失去自由而引致的身心上困難,包括未能照顧家人等,那都不能構成額外減刑因素,因為觸犯這類嚴重罪行會招致牢獄後果,已屬顯而易見,但被告人仍然以身試法。在本案中,除認罪外,並無其他因素作進一步減刑。
15. 本席判被告人入獄4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郭雅媛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1]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2]梁健輝是一名疑犯於2021年7月1日在銅鑼灣用刀刺傷一名警務人員,然後自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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