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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3/2023
[2024] HKDC 17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0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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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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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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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飛虎 CHAU Fei-f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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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雅棣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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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健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謝韋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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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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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2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誠鋒工程有限公司(誠鋒)作為承辦商,自2021年11月起佔用九龍啟德體育園建築地盤(地盤)。地盤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時至下午6時。地盤內的1樓設有兩個貨櫃辦公室,分別為23號房及26號房,以供誠鋒職員辦公和儲存材料之用。23號房及26號房都以密碼掛鎖作為保安,只有誠鋒職員知道密碼。
3. 2023年5月30日下午6時左右,誠鋒董事莫沛池(控方第一證人)鎖上23號及26號房,然後離開。
4. 翌日5月31日晚上8時半左右,控方第一證人返回涉案地盤,發現23號房及26號房的密碼掛鎖被損毀。26號房內並沒有遺失物品,但在23號房的財物不翼而飛,這包括:—
(1)356件冷氣機零件,價值約為$250,000元(證物1);
(2)6卷銅喉,價值約$6,000元(證物2);
(3)一卷金屬帶,約值$8,000元(證物3);
(4)3支電筒,約值$150元(證物4);及
(5)一支雷射筆,約值$80元(證物5)。
(全部失物總值約$264,000多元,統稱為被盜財物)
5. 其後,在23號房外的地上發現一支螺絲批及一把鑿。在23號房外的一個桶內發現一個損毀的掛鎖,而在26號房內檯面發現另一個損毀的掛鎖。
6. 2023年5月31日凌晨4時許,偵緝警員10692(控方第二證人)見到被告沿定富街推著載有尼龍袋及膠袋的手推車。被告在定富街13號的回收店外面停下,並進入該店。控方第二證人截停被告查問。
7. 經搜查涉案手推車上的袋,警員尋回證物1至3,控方第一證人隨後認出這是案中的部分被盜財物。
8. 被告被警誡後表示在涉案地盤偷竊這些銅喉。警員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我無錢同我老婆醫病先至偷嘢啫」。
9. 警員向被告搜身,在他身上尋回證物4及5。同樣地,控方第一證人隨後亦認出這是他的部分被盜財物。
10. 2023年5月31日,被告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承認一些事情,當中包括:—
(1)被告失業;
(2)2023年5月31日午夜12時至凌晨1時,被告攀越涉案地盤的圍牆入內;
(3)被告在涉案地盤撿拾一支螺絲批及一把鑿,用來撬開地盤內23號房及26號房的掛鎖;
(4)被告進入這兩間房,在23號房偷去證物1至5,並沒有在26號房偷去任何物品;
(5)被告用涉案手推車運載案中的被盜物品;及
(6)被告知道定安街一帶有回收店,打算在該處變賣案中的被盜財物。
求情理由
11. 被告現年51歲,在內地出生,中一程度,1988年16歲時來港定居。被告在2010年結婚,在2018年離異,育有兩名21歲及11歲的兒子。被告被捕前曾經做地盤散工。辯方說被告被捕後坦白認罪,解釋他是「就地取材,用了地盤內的工具,打開兩個房間的鐵鎖」(見求情陳詞第5段)。
12. 辯方同意涉案地盤大樓並非空置,但辯方說沒有證據指被告強行撬開地盤大樓的進出口。被告只是就地取材,得到一支螺絲批及一支鑿。被告並沒有周詳計劃,只是因一時貪念犯案。辯方說被告是一名機會主義者(見求情陳詞第12段)。辯方說被告並沒有大肆破壞,而所有失物亦歸還物主。
13. 從閉路電視相片冊MFI-3,被告是在案發當日凌晨4時21分左右出現於鏡頭。被告當時戴著帽子(見第5張相片)。本席不信納被告是就地取材,說在涉案地點拾獲一支螺絲批及一支鑿。而案情亦沒有提及手推車是屬於地盤事主的失物。本席認為這是表示被告帶備工具去犯案,而手推車亦方便被告把笨重的失物,包括356件冷氣零件及6卷銅帶,失物總值約為$264,000多元。被告亦知道涉案地點的附近有回收店。可幸是,失物最後能夠完璧歸趙。事主除了兩個掛鎖被損毀外,並沒有其他損失。
14. 被告從2004年7月開始,總共有5項定罪,當中3項是相同的爆竊罪。被告在2022年6月出獄。
15. 一般而言,涉及非住宅爆竊案的量刑起點是2年半。被告人贓並獲,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被告亦知道他會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雖然被告有相同的前科,但本席並不打算加刑,仍然以2年半為量刑起點。本席亦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把判刑減至20個月。由於本案涉及同一地點,但不同房間,本席打算寬大處理,頒令2項控罪的判刑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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