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偉雄
信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19] HKCA 515
CAMP 4/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雜項案件編號2019年第4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土地審裁處建築物管理申請2017年第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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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林文瀚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考慮過雙方的陳詞及申請人逾期提出上訴許可的解釋,法庭批准申請人根據下列理由就土地審裁處法官勞杰民(「原審法官」)於2018年8月3日的裁決提出上訴:
「「原審法官」在詮釋將軍澳海悅豪園公契時拒絕根據以下的相關背境及情況裁定由將軍澳海悅豪園商場連接至公眾行人天橋的公眾行人通道為公用部份,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1) 該公契明確訂明該屋苑有商業公用地方,不單祗是保留發展商在將來分開出售商場內的單位時設定商業公用地方的權利; (2) 將軍澳海悅豪園的地契規定該屋苑的業主需要提供一條每天24小時開放的公眾行人通道; (3) 根據批准的圖則,該24小時開放的公眾行人通道是由將軍澳海悅豪園商場連接至公眾行人天橋; (4) 在售樓時,該公眾行人通道經已按批准的圖則設定在將軍澳海悅豪園商場內;及 (5) 根據該公契,屋苑的所有業主需要支付該24小時行人路的費用。」
「「原審法官」在詮釋將軍澳海悅豪園公契時拒絕根據以下的相關背境及情況裁定由將軍澳海悅豪園商場連接至公眾行人天橋的公眾行人通道為公用部份,犯了法律上的錯誤:
(1) 該公契明確訂明該屋苑有商業公用地方,不單祗是保留發展商在將來分開出售商場內的單位時設定商業公用地方的權利; (2) 將軍澳海悅豪園的地契規定該屋苑的業主需要提供一條每天24小時開放的公眾行人通道; (3) 根據批准的圖則,該24小時開放的公眾行人通道是由將軍澳海悅豪園商場連接至公眾行人天橋; (4) 在售樓時,該公眾行人通道經已按批准的圖則設定在將軍澳海悅豪園商場內;及 (5) 根據該公契,屋苑的所有業主需要支付該24小時行人路的費用。」
(1) 該公契明確訂明該屋苑有商業公用地方,不單祗是保留發展商在將來分開出售商場內的單位時設定商業公用地方的權利;
(2) 將軍澳海悅豪園的地契規定該屋苑的業主需要提供一條每天24小時開放的公眾行人通道;
(3) 根據批准的圖則,該24小時開放的公眾行人通道是由將軍澳海悅豪園商場連接至公眾行人天橋;
(4) 在售樓時,該公眾行人通道經已按批准的圖則設定在將軍澳海悅豪園商場內;及
(5) 根據該公契,屋苑的所有業主需要支付該24小時行人路的費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陳梓文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