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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1243/2012
[2020] HKFC 2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2012年第12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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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0年10月20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0年1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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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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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於2020年9月1日就答辯人及法律援助署的共同基金訟費評定作出覆核,答辯人對此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2. 本案是一宗婚姻訴訟案件,案件的背景,已在李家樂聆案官於2019年9月27日的判決書清楚詳細列出,不需重複。
3. 李聆案官於2019年8月19日就共同基金訟費作出評定,答辯人提出覆核申請,李聆案官於2019年9月27日作出覆核,撤銷答辯人的申請,並作出判決書,對每一項爭議的項目,詳細解釋判決的理由。
4. 答辯人不滿結果,向本席就李聆案官的多項訟費決定提出覆核申請。
5. 本席於2020年9月1日進行覆核聆訊,要求答辯人指出每一項受爭議的訟費,就每一項提出反對聆案官決定的理由。
6. 最後,本席決定,接納答辯人對共同基金訟費單第178(b)及第189項評定的反對,剔除這兩項訟費。但本席同意李聆案官對其餘多項訟費的裁決,並不接納答辯人的反對,所以剔除答辯人在這方面的申請,並頒下不作任何訟費的命令。
7. 答辯人不滿本席的覆核,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8. 答辯人提出上訴的理由,是指控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律師濫收費用。她提交律師的信件,指出訟費單的費用比律師當初提出的 “大約”訟費高出約29萬元。答辯人也提交律師和法律援助署在訴訟期間有關預支階段性訟費的草擬訟費單,認為這些草擬訟費單有多項訟費,與最後提交法庭用作評定訟費的訟費單不同。
9. 本席認為,律師於早期階段,只是對訟費作出一個概括估計,也清楚表示這是一個大概數目,本席認為沒有什麼不合理的地方。至於律師和法律援助署之間的草擬訟費單,法律援助署的律師在庭上已作出解釋,這是草擬階段性訟費單,目的是讓法律援助署對案件訟費的進展有一個概括觀念,因而可向律師預支部份階段性的訟費。這些草擬訟費單是由律師行自行草擬,而呈交法庭作訟費評定的訟費單,則是由外聘獨立的訟費草擬專員草擬。所以,兩者有些出入並不足為奇。
10. 再者,答辯人如果認為,就這些文件,有證據顯示有人作出詐騙的行為,這可能是牽涉刑事案件,並不是本庭在訟費評定的過程中,有權審理的事項。
11. 除此之外,答辯人提出的上訴理由,也只是重複於李聆案官及本席席前多次提出的反對原因,並沒有提出新的上訴因由。
12. 上訴許可申請的法理清晰明確: 上訴人需提出上訴有合理成功的機會,或上訴案件有公義上的利益問題。
13. 答辯人提出的上訴因由,只是重複提出她的爭議,這些爭議已經由李聆案官及本席多次評核。所以,本席認為上訴根本沒有合理成功的機會,也沒有公義上的利益問題。
14. 本席作出以下命令:
i) 撤銷答辯人上訴許可的申請,
ii) 答辯人須支付法律援助署及收取方律師行於本申請的訟費,如果各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法律援助署及收取人律師行須於本裁決的28日後送達及存檔簡易訟費清單,答辯人須於之後14日內存檔及送達反對清單,訟費會之後由法庭以簡易程序評定。
答辯人: 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訟
收取方: 由鄭依明林穎璇律師行的林穎璇律師代表
有關的一方: 由法律援助署的李嘉禧法律援助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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