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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31/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231號
(原高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11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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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建巧投資有限公司
(Bestguard Investment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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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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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韓國正
(Hon Kwok Ch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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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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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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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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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20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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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面補充陳詞日期:
2012年1月18日及2012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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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案書日期:
2012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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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由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上訴的背景,在本庭單一法官於2010年12月10日頒布的判案書,已作簡述,這裏不會重複。
2. 上訴人於2011年7月29日傳檔的傳票,看來有三項申請。
第一項申請
3. 上訴人要求答辯人出示文件。這些文件是有關他(上訴人) 從答辯人所租的物業的保險單據和付款證明。上訴人說,目的是為證明 “該物業之法律及實益擁有人 (即業主) 的身份” 。答辯人反對申請。
4. 本庭認為不應該批准這申請,理由如下。
5. 首先,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提出過有關答辯人業權的議題。民事訴訟程序一般不容許任何一方,在上訴才提出新議題,而為支持這新議題作出文件透露的申請。
6. 另外,假設上訴人在原審時,有提出過有關答辯人業權的議題。即使證據顯示答辯人不是業主,這仍然不可以作為上訴人的抗辯。理由是,普通法確定,租客不容挑戰出租一方的業權 (參考Halsbury’s Laws of Hong Kong vol 17(1) para 235.005 “Title by Estoppel” ,即 “不容反悔業權”)。這是一項享有幾百年歷史,恆之以久,的法律原則。本案雙方所簽署的 “租約確定書(續租)” ,第丙(十) 條,亦確認了這法律原則。本庭給予上訴人機會提供挑戰這個法律原則的資料, 但他所提供的資料, 完全與該原則無關。
7. 所以本庭認為,既然答辯人是否業主這一點,無論如何都不可以成為議題,上訴人要求答辯人出示有關這一點的文件的申請,必須予以駁回。
第二項申請:
8. 第二項申請如下:
“基於, 是涉及香港法治的要素, 根據《香港實行的 “抗辯式訴訟”在此制度下, 法律執業人士必須履行的職責》 確實亦是涉及香港市民應全在的公眾利益, 再者亦可成為香港司法機構 “當法律執業人士違反專業操守之下” 可成為的案件先例, 亦能對日後的同類型案件可作出指導性的幫助。因此被告人根據證據的指控, 作為支持要求法庭應作出的判決及命令。”
第三項申請:
9. 第三項申請如下:
“由於, 原告人的代表律師在2011年02月10日向高等法院上訴司法常務官提出的法律論點認為[即使上訴人得值, 上訴法庭通常會把案件發還原訟法庭重審]的論點, 被告人根據事實案情的指證在本上訴案件中涉及的議題是(不適用)和(反對)原告人將會或會(如有的話), 引導上訴法庭考慮或接納上述的法律論點。”
10. 本庭看不到這兩項申請有任何實質的內容,所以亦予以駁回。
11. 雙方同意本申請訟費由勝方所獲,本庭命令上訴人要支付答辯人本申請的訟費。訟費款額如未能由雙方協定, 則由法庭評定。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原告人:由伍李黎陳律師行轉聘劉智慧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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