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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9/2021
[2023] HKCFI 21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證明書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24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0年第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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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香港法例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申請上訴許可一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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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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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原訟法庭就該裁判法院上訴案件於2023 年7 月19 日所作出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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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3年8月17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3年8月24日 |
判 案 書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棄置扔棄物」罪名成立,判處罰款$4,000。她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本席駁回她的上訴及於2023 年7 月19 日頒下判案書。
2. 申請人於2023 年8 月15 日根據第 484 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 32 條呈上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席頒令證明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以便她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
控罪案情
3. 2020年6月20日下午,一名食物環境衛生署(「食環署」)的管工在卑路乍灣看見申請人將一盒飯倒在一棵樹的樹槽內。
4. 申請人之後將另一盒飯倒在第二棵樹的樹槽內。地上的白飯吸引了一群白鴿前來進食。
5. 申請人觀看了5分鐘之後,步行離開,但沒有清理地上的白飯。
6. 食環署管工截停申請人,及最後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給申請人,控告她在公眾地方棄置垃圾。
7. 申請人承認從家中帶了兩盒白飯到現場祭祀雀鳥,原因是她看見有一些雀鳥十分悲慘。
8. 她在案發地點將兩盒白飯分別倒在兩棵樹的樹槽內。當她走到不遠處的一個垃圾桶,打算棄置兩個空飯盒,及尋找掃帚及垃圾鏟,用來掃走剩餘的白飯時,食環署管工指她「用兩盒飯餵雀」,並在索取她的身分證及個人資料後,向她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她在取得定額罰款通知書之後,才發覺是被控告「抌垃圾」,覺得十分氣憤,有被欺騙的感覺。
動議內容
9. 申請人在動議中指執法人員檢控她的基礎是她餵飼雀鳥,而非棄置扔棄物,及沒有足夠證據檢控她。
10. 在聆訊中申請人重複她動議中的觀點,並指控方沒有照片或證物證明還有白飯留在地上,及她沒有意圖不去清潔這些白飯。
討論
11. 申請人在動議中及聆訊陳詞中所提到的,都只涉及原審裁判官的事實裁定,與法律原則完全扯不上關係,因此並不支持申請人要求本席頒令本案涉及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的動議。其實,她所提出的,在上訴聆訊中都已經處理了。
12. 本席認為申請人所提出的動議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13. 本席拒絕頒發申請人動議中所申請的證明書。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檢控官譚皓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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