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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C 684/2022
[2025] HKDC 149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僱員補償案件2022年第68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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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宗申請案有關的各方為
| 申請人 |
LIN SHUN Y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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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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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CLUBONE (KV) 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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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8月27日 |
| 申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2025年9月3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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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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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為申請人練順容(下稱「申請人」)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第282章)(下稱「該條例」)第9、10及10A條提出的補償申索,涉及2021年10月28日工作期間發生的一宗意外(下稱「該意外」)。
意外經過
2. 2021年10月28日約2000時,申請人於香港太古康山道2號康蘭居201號店舖「ClubONE Kornhill in Vogue」餐廳(下稱「該餐廳」)擔任侍應工作 。當申請人正在為客人分菜時,答辯人的經理(下稱「莫先生」)突然從後方用力拉扯申請人右手臂。申請人感到劇痛並立即呼喊「好痛」,且因此受到極大驚嚇 。2021年11月1日,答辯人承認莫先生在意外中行為不當,並決定終止其僱傭合約 。2021年12月14日,申請人向灣仔警署報案。
3. 答辯人於2022年1月20日的函件中聲稱申請人與莫先生存在「私人糾紛」,並否認根據該條例須承擔法律責任。答辯人認為莫先生行為不當並終止其僱傭合約,但在本案中:
(a) 答辯人在抗辯書沒有提出任何案情;及
(b) 答辯人未有提交任何證人陳述書。
4. 所以,答辯人在本案中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莫先生當日是因為私人糾紛用力拉扯申請人右手臂。
5. 根據Leung Hak Chai v Lamma Transportation Co Ltd [2014] 3 HKC 141,上訴庭法官霍兆剛(當時官階):—
(a) 第一階段,法庭判斷傷勢是否「受僱工作期間」,關鍵在於時間關聯。法院進一步指出,一般而言需判斷意外是否發生於僱員的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
(b) 第二階段,若法庭認定傷勢「受僱工作期間」,則根據該條例第5(4)條,意外視為「因工」所致。
(c) 剩餘問題為是否有相反證據推翻該條例第5(4)條的推定。
6. 上訴庭法官張澤祐在 楊艷娥 對 保良局第一張永慶中學 [2020] HKCA 707第6.5段重申:「本港法庭在審理《條例》的案件一直沿用英國法庭就『意外』一詞的釋義,見:Sit Wing Yi Sibly v Berton Industrial Ltd [2013] 5 HKLRD 225 (CFA); [2011] 4 HKLRD 91 (CA)。 在Fenton v J Thorley & Co Ltd [1903] AC 443一案,英國Lord Macnaghten 法官說「意外」是通用、平常性的詞語,這個詞語是指一宗『不期的不幸之事或者是一突如其來、非安排的異常事件』(an unlooked-for mishap or an untoward event which is not expected or designed)。
7. 在這案件中,本席接受申請人的證供,莫先生突然拉扯申請人右手臂的時候是在工作期間。本席亦接受申請人因而受傷。本席認為這符合該條例「意外」的定義。所以,根據該條例第5(4)條,意外視為「因工」所致。在本案件中,亦沒有相關證據推翻條例第5(4)條的推定。所以,本席裁定答辯人需就有關意外根據該條例作出賠償。
賠償金額
申請人的收入
8. 申請人依賴該條例第11(1)(b)條,計算出申請人的每月報酬額為$12,800.71($15,027.50 ÷ 35日 × 30日)。
9. 申請人依賴該條例第11(1A)(b)及11(1C) 條調整其收入。無證據顯示答辯人僱用其他收入能力相似的僱員,因此申請人將依賴甲類消費物價指數(下稱「CPI(A)」)。政府統計處公布2022年10月的CPI(A)為上升2.0%。申請人於12個月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結束時的調整收入為:$12,800.71 × 102% = $13,056.72。
第9條補償
10. 申請人的傷勢未列於該條例第一附表,因此適用第9(1)(b)條。申請人未根據該條例第18條對表格9證明提出上訴。在無上訴的情況下,委員會的評估為最終決定:Ng Ming Cheong v Mass Transit Railway Corp [1997] HKLRD 1231 :第1236頁C-I段(上訴庭法官郭美超(當時官階))。委員會評估申請人因傷勢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為3%。第9條補償計算如下:
$13,056.72 × 48 × 3% = $18,801.68
第10條補償
11. 根據該條例第10條的補償,暫時喪失工作能力期間為24個月,但法庭有權根據第10(5) 條延長該期間。申請人確認只申請24個月的暫時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不會要求根據第10(5)條延長該期間。第10條補償計算如下:
(a) 2021年10月28日至2022年10月27日:$12,800.71 × 4/5 × 12 = $122,886.82
(b) 2022年10月28日至2023年10月27日:$13,056.72 × 4/5 × 12 = $125,344.51
(c) 總計:$122,886.82 + $125,344.51 = $248,231.33
第10A條補償
12. 就申請人的醫療費用,已按該條例附表3調整。第10A條補償為 $19,361.00。
結論
13. 基於上述理由,法庭裁定答辯人根據該條例第5條須承擔法律責任。
(a) 第9條補償:$18,801.68
(b) 第10條補償:$248,231.33
(c) 第10A條補償:$19,361.00
總計:$286,394.01
14. 本席亦批准申請人的請求,自意外日期至判決日期的利息按判決利率的一半計算,其後按判決利率計算。
15. 本席裁定申請人獲得這案件的訟費,包括大律師證書。若雙方未能同意金額,金額由聆案官評定。
申請人:由何氏律師事務所延聘陳珽浺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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