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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 185/2020
[2021] HKCA 14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雜項案件 2020 年第185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編號: 區域法院婚姻訴訟
2015 年第2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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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
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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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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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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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答辯人 |
OT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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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第三答辯人 |
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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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擬第四答辯人 |
RT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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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463/2021
[2021] HKCA 14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 2021 年第463 號
(原區域法院婚姻訴訟2015 年第2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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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
劉 |
|
|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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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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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答辯人 |
OT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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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答辯人 |
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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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答辯人 |
RT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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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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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周家明 |
| 聆訊日期: |
2021年9月29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1年10月8日 |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I. 上訴許可及擱置執行申請
1. 呈請人(「女方」)與答辯人(「男方」)為前夫婦。女方在她向男方提出的附屬濟助一案申請加入黃女士(即男方現時之同居女友及他們兒子的母親)和一間在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之有限公司 Rising Team Development Limited (‘RTDL’) 為該案的第三和第四答辯人。
2. 區域法院法官彭家光在2020 年8月3日拒絕女方的申請,並拒絕女方的上訴許可和擱置執行判決的申請。女方現向本庭重新提出她的兩項申請。本庭較早前指示,如本庭在聆訊後給予許可的話,將會一併處理女方的上訴。
II. 背景
3. 男女雙方在1993年開始交往及同居,2005 年1 月29 日結婚。
4. 在2014年10月27日,雙方正式分居。女方於2015 年2 月18 日提交離婚呈請及申請附屬濟助。法庭在2015 年4 月30 日頒發暫准離婚判令。
5. 雙方在1997年共同創立一間名為Rays Design Co.的公司,從事室內設計及裝修生意。該業務後來轉至雙方共同成立的兩間有限公司,即2002 年12 月4 日在香港成立的域仕設計工程有限公司Rays Design & Contracting Limited (‘RDCT’)及2010 年12 月13 日在香港成立的域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Rays Design & Consultant Limited (‘RDCS’)。
6. 由RDCT 及RDCS 成立至2017 年尾,男女雙方一直是上述兩間公司的唯一董事及股東。雙方分別持有已發行股本之50 %股份。
7. RDCT 及RDCS 為他們主要的收入來源,他們在香港及中國購入七個物業的資金是來自這兩間公司的利潤。RDCT 及RDCS 擁有固定和熟悉的客戶、承包商及供應商,業務遍佈亞洲多國,並在中國、台灣及澳門開設分公司。
8. 離婚後,男方在2016 年9 月30 日告訴女方RDCT 及RDCS自2016 年中再沒有接獲新生意或項目,公司所有員工(除了一名以外)已經辭職,並於2016年10 月1 日離職。男方向女方提議把RDCT 及RDCS 的業務結束。男方其後說因市場出現了相當多的競爭對手,導致RDCT 及RDCS的生意額日益下降。男方也稱他已退休,並沒有任何收入。
9. 在2017年11月17日,男方在女方不知情下將其在RDCT 及RDCS持有的50%股份(「該股份」)轉讓給一間位於塞舌爾群島的公司,即Omega Technology Development Limited (‘OTD’)。
10. 女方發現事件後,於2018年1月23日向法庭提出資產凍結令申請。在2018年1月24日,法庭頒令將OTD加入訴訟,成為第二答辯人,並發出臨時資產凍結令,禁止男方及OTD 以任何形式處置或處理該股份。女方其後要求法庭作出廢止或撤銷該股份交易的命令。
11. 最後,在2019年1月29日,雙方同意法庭頒令撤銷該股份交易。RDCT 及RDCS之50% 股份最終在2019 年2 月11 日轉回給男方。
12. 女方在2019年末發現男方早於2016 年已將RDCT 及RDCS的生意、客戶、員工、承包商及供應商轉移至一間表面上由黃女士持有的香港公司,即滙迅顧問有限公司Fast Team Consultants Limited (‘FTCL’)。
13. FTCL 於2016年5月16日在香港成立,它與RDCT 及RDCS同樣是提供室內設計及裝修工程服務,涉及辦公室、零售店、住宅及示範單位的室內設計及裝修業務。
14. 在FTCL成立不久後,黃女士分別在2016年6月3 日及2016 年6月20 日成為FTCL的唯一董事及唯一股東。
15. 在2018年2月12 日(即法庭就該股份發出臨時資產凍結令不久後),黃女士將其在FTCL 所持有的一股股份轉給RTDL。
16. 根據FTDL的2020年周年申報表(結算日期為2020 年5 月16 日),RTDL仍持有FTCL的一股股份。
17. 女方提供的證據顯示男方曾向FTCL提供資金,又從FTCL直接獲取收益,並與FTCL有其他關連。女方認為男方是FTCL的實益擁有人,而黃女士及RTDL只是以信託形式或被提名代男方持有FTCL的股份。女方便因此申請將黃女士及RTDL加入為訴訟的一方,以解決FTCL實質權益的爭議。
18. 在女方申請加入黃女士及FTCL為本案第三、四答辯人不久後,在2020年1月及2 月,男方在女方不知情下辭去RDCT及RDCS的董事一職。黃女士亦向公司註冊處提交通知書,辭去FTCL的董事一職。
19. 黃女士及RTDL一直沒有參與區域法院及上訴法庭的法律程序。
III. 彭法官的裁決
20. 彭法官裁定:
1) 女方有舉證責任證明法律權益的擁有權和實質權益的擁有權不相符;
2) 女方所提出的種種證據不能對FTCL的實質權益提供任何有用啟示;
3) 女方只是指出黃女士以信託形式代男方持有FTCL,並未有足夠證據證明該信託究竟是明示、歸復還是共同意願信託。黃女士未能證明FTCL是由男方出資還是由男方享受收益;
4) 女方未有足夠證據支持案件有表面證據及證明男方為FTCL的實際擁有人;
5) 女方未有足夠證據支持案件有表面證據及證明FTCL接收了RDCT和RDCS,以及FTCL能成為雙方的家庭資產;及
6) 加入新的答辯人會延誤本案審訊日期。
IV. 上訴理由
21. 女方提出兩項上訴理由:
1) 彭法官錯誤使用法律原則要求女方必須提供足夠證據建立表面證據;及
2) 女方的申請沒有延誤審訊日期。
V. 本庭意見
22.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香港法例第336 章)第 63A(2) 條,法庭必須信納擬提出的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才會批予上訴許可。本庭在聆聽雙方陳詞後,認為女方提出的上訴理由具有合理勝訴機會,故此給予上訴許可。女方亦根據本庭指示,存檔及派送上訴通知書。
23. 與訟雙方可向法庭申請加入新的訴訟一方。《高等法院規則》第15 號命令第6(2) 條規則規定:
「(2) 除本條規則的條文另有規定外,法庭可在任何訟案或事宜的法律程序的任何階段,施加其認為公正的條款而主動或應申請 ― ―
(a) ―
(b) 命令將任何以下的人加入成為一方,即 ― ―
(i) 任何本應已被加入有關訟案或事宜而成為一方的人,或任何有必要到法庭席前以確保在有關訟案或事宜中的所有有爭議的事宜可有效地及完全地予以裁定及判定的人,或
(ii) 任何與訟案或事宜的任何一方之間可能存有任何問題或爭論點的人;而該問題或爭論點是由該宗訟案或事宜中所申索的任何濟助或補救所引致、或是與之有關或相關連的,且法庭認為就該問題或爭論點而就該人與該一方之間以及就訟案或事宜的各方之間一併作裁定,是公正及適宜的。」
24. 簡單而言,根據上述規則法庭可在下列情況下加入任何人為案件的與訟人:
1) 這人本應是該宗案件的一方或這人需要參予該案件,以便法庭有效地或完整地裁決案件的爭議(15號命令第 6(2)(b)(i) 條規則);及
2) 這人與該宗案件的一方存有的爭論議題是該案件尋求的濟助所引發出來或是有關連的,而法庭認為這議題在該宗案件中一併裁決是公正或適宜的(15號命令第 6(2)(b)(ii) 條規則)。
25. 法庭行使這規則所賦予的酌情權的法律原則是與訟雙方是有權選擇向誰人提出申索。法庭在處理申請時需要考慮的因素是:一般來說若果申請是符合該規則的條件,除非有關申索是會注定失敗或有其他特殊理由,法庭是會批准申請的。就算法庭批准加入新的一方,這不表示申請人對這一方的申索在正式審訊時必然會獲得勝訴,案件的是非曲直爭議需要留待審訊時才可解決,見Ng Chiu Wing v Yip Hoi Ching & Anor,未經彙編,CACV 362/2008,2009年6月29日和Advanced Connection Limited v Able Technology (Hong Kong) Limited & Ors [2019] HKCA 1092。
26. 本庭認為根據女方提交的證據,她的申請符合上述兩項規則的條件。她提出的爭議,即男方是否FTCL/RTDL 的實質擁有人、FTCL/RTDL是否使用RDCT或RDCS的資產、FTCL/RTDL的資產或利益是否屬於婚姻財產皆是附屬濟助申請有關連及需要解決的真誠議題。黃女士及RTDL需要被加入及參與本案,以便法庭有效及完整地裁決女方申請附屬濟助的爭議。同時由於女方提出的爭論議題是與女方尋求的附屬濟助有關連的。法庭將這議題和本案的其他爭議點一併裁決是公正及適宜的。不然的話,女方需要另外提案向黃女士及RTDL申索,這完全不符合法庭需要有效及盡快裁決訴訟糾紛的目標。
27. 在現階段加入新的與訟人或者會推遲本案的聆訊日期,但男女雙方已經提交有關的證據,而黃女士及RTDL一直都沒有參與彭法官的聆訊,本庭認為時間的延誤不是拒絕加入黃女士和RTDL的充分理據。
28. 綜觀彭法官的判決書,他採用了錯誤的驗證準則,他對女方的申請進行深入審查,令他裁定女方未能提交充分的證據來支持一個表面的案。本庭認為他是錯誤行使酌情權。據此本庭可重新行使該酌情權。
29. 基於上述分析,本庭批准上訴及命令黃女士及RTDL加入本案成為第三、四答辯人。
30. 女方要求本庭命令本案由區域法院另一法官審理,本庭不同意。彭法官已經處理本案多時,若交由另外一位法官審理案件會浪費法庭資源及不符合效益。
VI. 訟費
31. 本庭頒發暫准命令,男方需支付女方申請(包括區域法院及上訴法庭)及上訴訟費。若雙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共識,有關訟費金額評核會交由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聆案官處理。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周家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呈請人: 由鄭煥新蔡秀蓮律師事務所轉聘彭耀鴻資深大律師及梁懿瑪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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