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麗萍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19] HKCFI 1458
HCMA 251/2018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刑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8年第25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17年第3173號)
_________________
訟費判決書
1. 上訴人被控1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及1項「普通襲擊」罪,審訊後罪成,分別判處監禁3個月及7天(分期執行)。
2. 她不服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
3. 上訴聆訊於2018年10月23日進行。本席於2019年4月11日頒下判案書批准上訴,撤銷2項控罪的定罪及刑罰。
上訴人訟費申請
4. 上訴得直後,李大律師代表上訴人申請:(i) 上訴的訟費;及 (ii) 原審的訟費。
5. 答辯人代表關專員不反對上訴訟費的申請,但反對原審訟費的申請。他陳詞,上訴人的行為自招嫌疑。
討論
6. 在本案,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來自事主PW1。她的醫療報告;以及PW2的證供,均不能證明她如何受傷或是誰襲擊她。上訴人在警誡下否認相關指控;甚至選擇不出庭作供,也不代表她自招嫌疑。
7. 上訴後,本席認為,PW1的說話前後矛盾;她庭外、庭內對受襲一事不同版本陳述[1]之間的分歧,實在難以解決。因此,本席對她證言的可信性和可靠性存疑。撇除PW1的證供,控方便沒有其他證據指證上訴人。
命令
8. 按現有證據,假如上訴人原審後脫罪,她應獲得原審的訟費。因此,本席下令:上訴人可獲本上訴及原審的訟費;如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聆案官評定。
答辯人:由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關百安呈交書面陳詞。
上訴人:由張馮許律師行轉聘李詠文大律師呈交書面陳詞。
[1] 雖然就不同目的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