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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医院, 医管局, 何卓斌
[2024] HKCFI 2217
HCMH 64/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精神健康條例案件2023年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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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 本席於2024年8月9日頒下判案書 (“該判案書”),撤銷原告人根據《精神健康條例》(香港法例第136章) (“該條例”) 第69條所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以暫准命令方式,下令原告人需向被告人支付訟費。
2. 原告人其後於2024年8月21日向法庭呈交了一份文件,反對法庭的暫准命令,並要求被告人向他支付訟費。
3. 原告人的理據可被簡述如下:
(1) 第三被告人偽造醫療記錄、捏造謊言、惡意虐待傷害他人,及嚴重妨礙司法公正; (2) 法庭在考慮本申請時有欠周全 ,以第三被告人的謊言為由撤銷原告人的申請[1]; (3) 第二被告人對本案的真相理應瞭如指掌,卻仍然動用公帑聘請律師和大律師處理本案; (4) 被告人一方要求他申請許可,目的是要阻止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1) 第三被告人偽造醫療記錄、捏造謊言、惡意虐待傷害他人,及嚴重妨礙司法公正;
(2) 法庭在考慮本申請時有欠周全 ,以第三被告人的謊言為由撤銷原告人的申請[1];
(3) 第二被告人對本案的真相理應瞭如指掌,卻仍然動用公帑聘請律師和大律師處理本案;
(4) 被告人一方要求他申請許可,目的是要阻止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4. 恕本席直言,這些理據對原告人是毫無幫助:
(1) 由於本席已就原告人的申請作出裁決,本席的職份已完 (functus officio),故此原告人在現階段向法庭提交陳詞和理據是無補於事; (2) 三位被告人作為答辯方,是有聘用律師和大律師的權利; (3) 原告人須根據該條例提出許可申請是法律上的要求 。被告人一方提醒法庭有關的法律要求不僅沒有犯錯 ,更是被告人代表律師的職責所在,根本無可詬病。
(1) 由於本席已就原告人的申請作出裁決,本席的職份已完 (functus officio),故此原告人在現階段向法庭提交陳詞和理據是無補於事;
(2) 三位被告人作為答辯方,是有聘用律師和大律師的權利;
(3) 原告人須根據該條例提出許可申請是法律上的要求 。被告人一方提醒法庭有關的法律要求不僅沒有犯錯 ,更是被告人代表律師的職責所在,根本無可詬病。
5. 總括而言,在原告人的陳詞中,並沒有片言隻字是闡述為何在原告人之申請被駁回的前提下,法庭應更改該判案書內的暫准訟費命令。
6. 基於以上原因,為節省訟費及時間,本席並沒有指示被告人就原告人的申請呈交陳詞。
7. 本席現撤銷原告人的更改暫准訟費命令申請 ,並將該判案書內的暫准訟費命令轉為絕對命令。
8. 本席提醒雙方,本席會以簡易程序方式來評定三位被告人應得的訟費金額。故此,雙方須根據該判案書第33段的指示行事。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呈交陳詞
被告人: 由唐天燊律師行委聘文嘉樂大律師代表 (無需呈交陳詞)
[1] 原告人亦依賴他在2024年8月14日發出的陳詞,反對該判案書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