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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8/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3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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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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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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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景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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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r. Man Tak Ho Jonathan, ADPP (acting), 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Shui Kelly,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M/s Tung, Ng, Tse & Heung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3)入屋犯法罪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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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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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3項控罪罪名成立。
被告的背景
2. 他現年38歲,單身。在15歲時,父母離異,各已嫁娶。只留下他與弟弟居住在拘捕的單位內。2000年起開始認識壞朋友。求情信中,被告已深感後悔。
刑事紀錄
3. 被告自2001年起有16次定罪紀錄,當中有5次偷竊定罪紀錄。
案情
4. 被告在旺角花園街及百祥大廈三處地方拆去及偷去三扇金屬閘。被告曾經向回收商以$330出售一道閘。
5. 同意案情指出:-
(1) 控罪 (2) 的大閘在1995年安裝時價值$5,000。
(2) 控罪 (3) 的大閘在1995年安裝時價值$4,500。
6. 從PW1及PW2的證供,三座大廈都有民居,該三個金屬閘作為保安及防盜之用,因此被告的行為令該住宅大廈居民帶來不便及損失,大閘需要重裝。
7. PW2指控罪 (2),(3) 的百祥大廈二樓用作商業用途,樓上是民居,雖然百祥大廈是商住兩用,不過仍然以住宅為主。只有二樓用作商業用途。
判刑
8. 因此被告所干犯3項入屋犯法罪都涉及住宅大廈。根據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一案指出,縱使被告是第一次干犯,3年為合適起點。
9. 控辯雙方認為本案有別於一般入屋犯法罪,不認以3年為起點。
10. 被告干犯的地方只是在大廈門口,沒有進入大廈單位內。同意案情亦顯示陳小姐經過時,以為被告在維修金屬閘,並無受到驚嚇,這是有別於一般進入住宅偷取物件。
11. 故此每項控罪下令入獄2年。控罪2及3,當中的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由於被告當初承認控罪 (2) 及 (3) 的偷竊罪,法庭寛減2個月。
命令
12. 第一項控罪 2年
第二項控罪 : 22個月,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
分期執行。
第三項控罪 : 22個月,當中6個月與第一項控罪
分期執行。
總刑期 : 3年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358/20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