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金顯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4/2014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不服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4年第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13年第31945號) 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姚金顯在暫委特委裁判官侯志揚席前,經審訊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1)條。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
2. 本席即席駁回上訴,現頒下理由。
控方案情
3. 控方指上訴人在道路上橫越設有虛線的連續白線,影響鄰線車輛。
4. 第一證人為騎電單車警員,他在觀塘道(近啟業邨)左三線行車。第一證人前面約15米為上訴人之電單車,上訴人在無燈號或手號下橫越連續白線切入左四線,距離左四線的士左車頭約1 米。的士需要由時速約30 公里減至10 公里以避免碰撞。
辯方案情
5. 上訴人指他打算切線時,分隔線仍是虛線。他一直打著指揮燈,但未能切線。到他切線時,已觸及連續白線。他的電單車與的士距離為2米,沒有影響。
裁判官的理由
6. 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的證供。裁判官指基於左三線與左四線間有連續白線,左四線車輛不會預期左三線車輛切入。而上訴人切線時與的士距離亦太近。因此,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7. 上訴人指他切線時,不知不覺虛線已變成連續白線。他並非否認橫越連續白線,但指控方應以定額罰款票控橫越連續白線罪,有關案情不符合不小心駕駛的定義。
討論
8. 誠如裁判官所指,上訴人橫越連續白線,非鄰線車輛司機所預期。而上訴人導致的士需減速以免碰撞,是事實裁斷,除非不合邏輯或有悖常理,審理上訴的法庭不會干預。上訴人的駕駛態度欠缺謹慎專注。即使上訴人不知覺地橫過雙白線,亦不符合一個謹慎專注駕駛者對路標的觀察。他沒有顧及鄰線車輛不受切線之道路使用權,亦支持不小心駕駛之定罪。
9. 法庭的考慮是證據是否支持控罪,而控方就不同可交替控罪的選擇並不相關。
10. 基於上述理由,上訴駁回。
答辯人: 由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柏愛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