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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81/2019
[2019] HKDC 114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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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是香媛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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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詠璋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符彼得鄭鳯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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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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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案情
2. 譚先生、譚先生母親及一名家傭同住在九龍灣啟業邨一個單位(以下簡稱「涉案單位」)。
3. 2018年12月7日,譚先生上班後,譚先生母親及家傭離開涉案單位,並鎖上大門及鐵閘,但沒有關窗。其後,當家傭返回涉案單位時,發現未能打開大門,並發現大門從室內上鎖,且聽到涉案單位內有聲音傳出,於是通知譚先生,譚先生亦知會了警方。
4. 同日下午,譚先生及警方一起回到涉案單位,發現屋內曾被搜掠。經點算後確認有失物如下:—
(1) 一件金色的擺設,約值港幣10元;
(2) 現金印尼幣250盾,約港幣0.14元;及
(3) 一隻戒指,約值港幣200元。
5. 警員其後搜尋嫌疑人,最後截停被告人作出查問。警誡下,被告人承認因為沒有錢才進入涉案單位偷竊了一些印尼貨幣。
6. 稍後,被告人在錄影會面期間,承認他暫居於涉案單位樓上,並由窗外爬進涉案單位偷取物品。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7. 被告人29歲,未婚,父親過世多年,母親亦已搬離開。案發時與70歲外婆同住,今天外婆亦出庭支持被告人。被告人曾接受中二教育程度,曾任職倉務助理員,2018年10月開始失業,基於一時貪心干犯本案。
8. 他不是職業爆竊犯,單獨行事,案中沒有使用任何工具,只是由上層單位爬往下層,經由窗外進入涉案單位,並且沒有作出任何破壞。他曾有3次定罪紀錄,但沒有同類前科。
判刑
9. 馬大律師正確指出,一般入屋犯法罪如涉及住宅單位,應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見HKSAR v Ng Wai Hing [2003] 2 HKLRD 338)。
10. 本席考慮案情後,認為本案沒有任何加刑因素,因此本席採納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坦白認罪,可得三分一判刑折扣。除此以外,本席亦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判監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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