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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96/2017
[2018] HKDC 66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9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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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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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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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志平TANG CHI P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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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莊君如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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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譚黃律師事務所律師梁永鏗先生,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企圖入屋犯法罪(Attempted 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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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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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企圖爆竊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地點是新界八鄉錦上路富豪花園。2017年6月30日凌晨3時許,八鄉一名姓何的居民看見一個頭戴漁夫帽的人士行向上述的屋苑。警員其後到達現場。在凌晨4時許,警員看見被告用電筒照進上述屋苑一個R座的單位裡面,並且用手拉開該單位的窗戶。跟著,屋苑另一名住在T座姓文的居民亦看見被告站在前述R座單位前門的外面,正跑向該屋村的P座方向。該居民於是大叫「有賊」。被告隨即嘗試逃走。警員於是大聲喊出被告的衣著、特徵,並且通知同僚加入追截。其後警員在新界八鄉錦上路蓮花地附近草叢截查被告。有關警員亦認出被告。
3. 警員搜查被告,撿獲一個灰色斜孭袋、三支螺絲批(分別長20厘米、15厘米及12厘米,見MFI-1相片)、一支電筒及一頂黑色漁夫帽。被告在警誡下否認控罪,聲稱只是在附近散步。
4. 涉案屋苑是私人住宅物業,只准居民進出,居民需要使用密碼進入屋苑。
求情理由
5. 辯方準備了一份冗長的求情陳詞,但以一半英文、一半中文草擬,亦附上案例。在庭上,辯方再呈上兩頁的案例列表。
6. 辯方說被告現年48歲,單身、中一程度,有前科。被告和父親及兩名兄長同住。辯方說被告並沒有使用那些螺絲批(MFI-1相片),但同意被告曾經使用那短小的電筒。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7. 被告使用電筒探路和窺探涉案單位的情況。警員截查被告時,在被告身上找到三支不同長短的螺絲批,以及相關的電筒和漁夫帽。明顯地,被告是有備而來,帶同一些工具,以供爆竊之用。
8. 被告從1998年8月開始,總共有三項定罪。被告曾經在1999年6月在原訟法庭因為打劫等罪,而被判入獄7年。被告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他坦白認罪,否則一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告便要面對更長的監禁。
9. 被告身懷工具,企圖爆竊一所民居。被告用電筒探視,亦揭開單位的窗戶。這構成企圖犯法的罪行,而一經定罪,這企圖犯罪的行為的判刑可以等同干犯實質爆竊罪。
10. 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的判刑,量刑起點是3年。由於被告並沒有實質進入涉案的單位,自然亦沒有偷取任何他人的財物。被告亦沒有構成單位任何的損害。另外,被告亦有一段長時間沒有涉及其他的定罪。因此,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兩年為起點,亦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因此,判被告入獄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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