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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959/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9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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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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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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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兆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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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KWOK Wing-lu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楊錦園陳漢標陳炎波律師行律師Mr YEUNG Kam Yuen, Roderick,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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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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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涉及12.61克混合劑,內含7.82克海洛英鹽酸鹽,案情如下:
2. 2011年7月早上六時許,有警員在旺角區見被告騎著單車,形跡可疑。警員在柳樹街10號對面行人路將被告截停,在他的褲袋內找到一個煙盒,內有75小包毒品,即控罪所指的12.61克混合劑,內有純度達7.82克的海洛英鹽酸鹽。
3. 被告當時對警察說毒品是他自用的,回到警署,他亦說相同的話。被告被捕時身上有2,682.7元及1元美金,警方估計搜獲的毒品市值為九千八百多元。
4. 被告今年51歲,自1985年至2011年,有三十八次被定罪的紀錄,最後一次為2010年11月5日。他的定罪紀錄包括十一次管有危險藥物與及一次販毒,該次販毒紀錄是在1994年11月,他被判監兩年。被告最後一次被定罪(即在2010年11月初),亦是因藏毒罪被判監,他被判監10個月。根據資料,被告在2011年4月14日放監出來,即他放監之後兩個多月,就因本案被捕。
5. 律師說被告以前做裝修工人,月入有大約一萬元,他有妻子兒女,不過已和太太分開,兩名子女分別為9歲、11歲。律師說被告吸毒已有二十年,現在每天要用上150元於毒品上。被告對律師說警方搜獲的毒品,有三分之二是他打算自用的,另外三分之一,他是想用作販運去賺取幾百元。
6. 辯方律師正確指出上訴庭對販運海洛英的判刑指引,即根據劉德明(譯音)案例,販運至10克的海洛英,判刑起點為2至5年監禁。雖然辯方律師說被告管有的毒品,有三分之二打算自用,只打算將三分一作販運,但上訴庭對此,在過往案例亦有說過,這點對求情的幫助不大,因為法庭都知道管有毒品的人,很容易為一些利潤,就去販運原本管有作自用的毒品,賣給別人以圖取利潤。
7. 事實上,被告過往亦有販毒案底,今次他管有的毒品純度達7.82克海洛英鹽酸鹽,分成很多小包,總數有75小包。就算被告原本是打算留三分之二作自己服用,本席也肯定若有人要向被告買這些毒品,他也會將原本自用的都賣給別人,去圖取更多利潤。所以,本席對被告保留三分之二毒品作自用的說法,只能給一點扣減。
8. 根據控罪所指的毒品數量與及根據被告過往差劣的刑事紀錄,本席認為原本的判刑起點應在四年半監禁左右。本席考慮被告透過律師所說的,他有一部分本來是打算自用,本席就將這判刑起點減為4年。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所以被告最後被判監3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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