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鴻君
DCCC 566/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566號
---------------------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
2. 2016年2月 28 日 2230時左右警察在新界大埔大元邨泰榮樓看見被告及另一人站在9樓走廊盡頭近梯間,被告打開一個入牆消防喉箱的門閂,彎腰拿出一個紙袋。被告人一直顯得非常緊張,警察上前截停和搜查他們,被告手上有一個紙袋,內有:
(1) 一個大膠袋,載有後知為內含14.7克可卡因的16克固體; (2) 8個小膠袋; (3) 一個電子磅。
(1) 一個大膠袋,載有後知為內含14.7克可卡因的16克固體;
(2) 8個小膠袋;
(3) 一個電子磅。
3. 被拘捕及警誡後,被告承認按樓下公園的某人指示去該消防喉箱拿取可卡因,可得400元酬勞。
4. 警方估價該批可卡因巿值$17,168。
5. 被告現年19歲,中三教育程度,被捕時任中廚學徒,被捕後當夜間倉務員,沒有毒癮。他每月給父母3,000元家用,犯案是因為欠下超過$20,000債務。
6. 他在2013年11月有一項搶劫記錄,被判感化24個月。
7. 根據R v Lau Tak-ming [1990] 2 HKLR 370及A.G. v Pedro Nel Rohas (CAAR 15/1993)就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涉及10 克至50克的量刑基準是5年至8年。
8. 本席以5年作為量刑基準,扣除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年4個月,除此之外,他沒有其他求情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