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裕安
終審法院
[2019] HKCFI 2846
HCAL 2941/201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9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決 書
1. 在日期為2019年10月8日的表格 86中,申請人在「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命令、決定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空格上填上:
「終審庭上訴委員會之三位大法官 (首席大法官馬道立、常任大法官張舉能、非常任大法官陳兆愷) 於2019年8月14日按《終審法院規則》(第484A章) 之第7.2規則、駁回申請人上訴許可 (FAMV 98/2018) 之申請。」
2. 在「所尋求的濟助」的空格上,申請人填上:
「要求終審法院勒令: 1. 上述參與於 2019年8月14日作出法庭判決 (FAMV 98/2018) 之終審庭上訴委員會 (APPEAL COMMITTEE) 實屬違法不當。 2. 相關的法庭判決亦屬違法不當、而須即時被撤銷。 3. 香港特區司法制度上,在一案不能兩審的情況下,即時判令申請人之終審上訴 (FAMV 98/2018) 勝訴、並須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要求終審法院勒令:
1. 上述參與於 2019年8月14日作出法庭判決 (FAMV 98/2018) 之終審庭上訴委員會 (APPEAL COMMITTEE) 實屬違法不當。
2. 相關的法庭判決亦屬違法不當、而須即時被撤銷。
3. 香港特區司法制度上,在一案不能兩審的情況下,即時判令申請人之終審上訴 (FAMV 98/2018) 勝訴、並須向申請人作出賠償。」。
3. 在 FAMV 98/2018的案件中,第一答辯人是香港終審庭,第二答辯人是終審庭司法常務官鄺卓宏,第三至第五答辯人是終審庭常任大法官李義,鄧國楨及霍兆剛。申請人的論據是,由於終審庭五位大法官之中,有四位皆為案中的被告人,法理上涉及訴訟利害關係,故此不能參與審理該宗案件。事實上,終審庭未能合法及有效組成審理上訴案,三人的上訴委員會,亦順理成章,無法組成,更遑論審理終審上訴案。此外,申請人指稱終審庭首席大法官馬道立乃案件中的第一被告人,故此他不能成為上訴委員會的成員,審理相關的終審上訴案。
4. 申請人的論據,明顯地不能成立。因為FAMV 98/2018的案件中上訴委員會的成員,包括終審庭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並非FAMV 98/2018案件中的答辯人,故此他們可以審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此外,基於必要性的原則,終審庭也可以組成上訴委員會,審理申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
5. 無論如何,司法覆核的範圍並不包括覆核終審法院的判決。
6. 申請人也指出,本席曾經處理過他的其他四宗案件,他也曾經就本席處理他的案件提出投訴,故此本席不應該審理本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本席並不認為申請人所指出的事宜,令本席不能公平地審理本宗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也不構成實際偏頗,推定偏頗或表面偏頗。
7. 擬申請的司法覆核並非可作合理爭辯。因此,現駁回為申請司法覆核而提出的許可申請,並不作出關於訟費的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