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浩鵬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2] HKCFI 2738
HCMA 587/202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587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傳票案件2021年第17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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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理由書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 條,被判處罰款$2,500元。申請人不服定罪,在本席席前提出上訴。本席於2022年6月24日駁回該上訴。
2. 申請人要求本庭作出頒令,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令其可向終審庭提出上訴。
3. 有關法例載於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 條:
「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 (視屬何情況而定) 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何。」
4. 原訟法庭必須接納本案牽涉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才可頒證明書。
5. 申請人提出書面理由,基本上是重申本案的證據不足夠證明他干犯了控罪。他亦投訴原審裁判官不持平,有偏袒控方證人之嫌。
6. 在本席席前,申請人力陳本案涉及的案情亦可能影響其他駕駛者,因此符合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此要求。
7. 本席考慮了申請人及代表答辯人的高級檢控官吳虹虹的書面陳詞,裁定申請人此案件並不涉及任何重大而具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
8. 本席駁回申請人提出的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虹虹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