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25/2010
HCCC125/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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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慶偉
日期:
2010年6月21日上午9時54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Simon TAM,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s Anita Ma,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區殿霞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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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被告人在席前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
案情撮要顯示,被告人在2009年12月7日下午被警員截停,警員在被告人手持的紙袋內搜獲四包共重852克市值約十二萬的氯胺酮。
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以2,000元受僱替人將涉案的氯胺酮從內地攜帶來港。
被告人現年54歲,過往從來未有干犯涉及危險藥物的罪行。是次犯案,據被告人的律師所講純因經濟原因而作出。話雖如此,被告人在本案除坦承控罪外,實再無其他求情的因素。
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一案已就販運氯胺酮訂下清晰的量刑指引,販運600至1,000克的氯胺酮,量刑的起點應為12至14年。販運852克,量刑起點應為13年以上。不過,本案亦涉及跨境販毒的元素,這元素加深了案件的嚴重性。
基於以上所述,本席將原有13年的量刑起點上調一年,以反映其嚴重性。被告人承認控罪,故可獲得一般的三分之一量刑折扣。
就被告人在席前所承認的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判處九年四個月的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