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HKDC 1509
DCCC 104/20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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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被控一項企圖搶劫罪,但於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而其交替控罪遊蕩罪則罪成。被告人於排期時已願意承認這交替控罪,惟不被控方接納。
案情
2. 事情發生在一後巷中,控方第一證人正在吸煙及看手機,因被告人向控方第一證人討香煙不果,而控方第一證人亦對被告人惡言相向,故兩人有所爭執。
3. 期間,被告人拿出一把摺刀並向控方第一證人揮舞,控方第一證人受驚而離開,但被告人仍緊隨其後,控方第一證人便拾起一櫈和被告人以保持距離及對峙,並且互相對駡,其後被告人離開走向控方第二證人討香煙,控方第一證人便再向他大駡,怎料被告人卻走回頭及拾起一鐵枝敲打牆壁及地下,控方第一證人亦感驚嚇而對駡一番後便離開。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56歲,和女友有一26歲女兒,但女友及女兒均於2007年移民澳洲,但女兒於2021年回流返港,被告人上有父母,均已80多歲。
5. 過往被告人有24項定罪紀錄,但沒相同。被捕前任職散工,約港幣7,000至8,000元月薪。
6. 被告人指當日是受酒精影響下犯罪,但這說法卻得不到支持,其後到來之警員均指被告人沒酒氣及說話亦有邏輯。
7. 無論如何,酒醉與否亦非減刑因素。本席留意到本案用上摺刀及鐵枝以作威嚇是加刑因素,量刑時亦需考慮。即使是單單管有攻擊性武器,以9-12個月起點也不足為過。
8. 本席考慮到被告人用上武器,可幸的是沒有人傷亡,考慮本案之嚴重性及證人所受之驚嚇,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因被告人於定審期時已願意認罪,故給予其1/3扣減,判處8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