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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246/2024
[2025] HKCFI 15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4年第24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22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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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1月2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4月17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猥褻侵犯」罪 (控罪一)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 條,及三項「普通襲搫」罪 (分別為控罪二、三及四) 。他在否認所有控罪後,被裁定罪名一、二及四罪名成立,罪名三罪名不成立,最後在2024年5月27日被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令。上訴人於2024年6月7日遞交通知書,只就控罪一的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 控罪一指上訴人於案發日在北潭涌渡假營 (「該營地」) 的游泳池猥褻侵犯女子X。
3. 案發時,X為大學生,透過大學的學科實習計劃,在該營地進行實習,上訴人時為該營地的高級助理活動主任,工作包括負責監督實習生(包括X)工作表現。
4. 控方的主要證人,X作供指於案發日下午與另一位實習生 (「張同學」) 在該營地游泳池處理一些泳池用品,期間她坐在游泳池邊,面向泳池,上訴人突然從她身後,用雙手穿過她兩邊腋下,把她箍著、抽起,期間上訴人的雙手分別觸碰她左右乳房的兩側,為時大約一至兩秒,然後把她整個人掉進泳池,之後上訴人自行跳進泳池,在泳池内用腳掃跌X的右脚,令她失平衡,背對著上訴人跌坐在他大腿前側位置。
5. 控辯雙方同意一段準確拍攝案發經過的閉路電視片段P2呈堂。X確認案發經過如閉路電視片段顯示一樣。
6. X表示發生上述事情後,她感到驚慌及反感,她從來沒有同意過上訴人觸碰她的身體,當天她沒有獲告知需要整個人下水工作,她是在沒有預期的情況下被上訴人抛下水的。
7. 案發後約兩個月X辭職,經和家人及朋友商量後報警。
8. 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X在當天約14:14時開始在泳池邊工作,期間與張同學搬動及整理泳池的充氣裝置及浮床,上訴人在該段時間亦曾出現。X—直工作至14:46:36時,當時她坐在泳池邊、雙腿浸在水中。14:46:49至14:46:58時上訴人走到X的身後,彎身靠近X的背部及頭部,然後伸出雙手穿過X的兩邊腋下,從後把她提起「揈」向右後方及扔進泳池。其後X、上訴人及張同學分別有離開及再進入泳池内,期間各人在池内曾經有潑水、也有整理泳池物品、使用浮床等。直至約15:57:06時,X離開了泳池。
辯方案情
9. 上訴人選擇作供,並傳召一名辯方證人。
10. 上訴人作供指,X自2023年5月初入職,其後他感覺與X變得熟落。在案發前,他與X及其他同事曾經在該營地的泳池玩耍。在案發當天,他把X扔進泳池,是因為「當時係同佢玩」,並不是打算非禮侵犯X。他並沒有在泳池内用腳掃跌X,令X跌坐在他大腿前側。
11. 上訴人同意他有把雙手穿過X的腋下,抽起X,然後把她掉落水,但不同意當時其左右手有觸碰到X的左右乳房外側位置。上訴人當時認為X是有同意他觸碰其身體的,因為當時他有「烏低身」,跟X說「有冇帶衫」,X回答有,而他覺得X「當時狀態係想落水玩」。控方在盤問時向上訴人指出當時二人沒有上述對話,上訴人不同意。
12. 至於在被拘捕及警誡下,上訴人曾表示「我明白,我有做過」 (見上訴人的警誡供詞P3,經承認事實P1呈堂) ,上訴人當時在會面記錄中已解釋,上述説話的意思是他「有掂到」X (見答案2) 。
13. 辯方證人黃小姐在該營地擔任助理活動主任,為上訴人的下屬。她確認在X實習期間,有與X及上訴人一同午膳,平時她與X、上訴人及其他同事會在該營地的泳池玩。她有見過上訴人推其他同事下水,也曾見過X想推上訴人下水但不成功。她亦確認她於案發後兩日,即X實習的最後一天,替X及上訴人拍照 ,以及當晚與上訴人和X吃晚飯。
裁判官的裁決理由
14. 裁判官提醒自己相關法律,包括舉證責任及準則,上訴人沒有刑事記錄的良好品格指引,特別提醒自己「猥褻侵犯」的指控容易作出,但難以反駁。除了客觀及不受爭議的閉路電視片段外,控方主要依賴X的證供,要加倍嚴格及謹慎衡量X的證供。
15. 裁判官首先考慮上訴人是否有作出X指稱的侵犯行為,即用手觸碰X的左右乳房兩側,如有的話,該侵犯行為或與該侵犯行為相關的情況會否被一般有合理思維的人視為猥褻,以及上訴人是否有意圖作出上述侵犯行為。
16. 裁判官有小心考慮X的證供,留意她作供時的神態舉止,認為她的證供清晰直接,前後一致,態度堅定,在盤問下不受動搖。此外,裁判官亦有充分考慮辯方對其説法的質疑和批評,以及X的解釋。裁判官不認為辯方的所有批評對X證供的可信性或可靠性構成任何動搖。反之,X對案發經過的描述與客觀片段顯示的吻合一致。裁判官接納X為誠實可靠的證人,信納她的證供,並給予比重。
17. 就案中泳池的閉路電視片段,控辯雙方同意該片段準確反映案發經過,裁判官給予該片段十足比重。
18. 裁判官小心觀察閉路電視片段,認為X就上訴人的侵犯行爲的描述,包括她指稱被觸碰的位置,上訴人雙手是稍為握拳,大約是拳頭側邊觸碰她乳房兩側,力度中等,為時約一至兩秒等,與閉路電視片段顯示的亦吻合一致。
19. 另一方面,上訴人否認有觸碰到X的乳房兩側,顯然與片段顯示的客觀事實不符,裁判官因此拒絕接納。
20. 裁判官裁定上訴人在有關時間,有用手觸碰X的左右乳房兩側,力度中等,為時約一至兩秒。
21. 裁判官先指出一名男子用雙手觸碰一名女子的乳房左右兩則,單純以此行為而言,原本是本質上屬明顯猥褻的行為,裁判官再一併考慮上訴人的侵犯行為的相關情況,即上述行為是在上訴人在把X抱起及拋下水期間發生的,認為屬於「可被視為可屬猥褻的行為」。
22. 裁判官跟着考慮上訴人是否有猥褻意圖作出上述侵犯行為。上訴人聲稱他把X扔進水中,當時是與她玩而己,裁判官認為須要真正考慮的是,上訴人聲稱他出於玩的這個行為,與他對X作出的侵犯行為之間有何關係。
23. 裁判官接納X作供指,當天她沒有被預先告知需要整個人下水工作。片段顯示X在坐在泳池邊之前,她一直工作了約半小時。她剛坐下,上訴人已經走向她。從客觀事實可見,上訴人走向X的身後之前,X從來沒有向上訴人發出任何訊號,表達她當時是正在玩、想玩或想與上訴人玩。而上訴人在其會面記錄的自身説法,案發時他們本身出現在泳池的目的是為了工作。
24. 對於辯方力陳在X被抛下水後,X是在玩,裁判官認為,X在被抛入泳池後是否和上訴人在泳池内嬉戲,與上訴人把X抛下水中時作出侵犯行為的意圖,沒有直接關係。
25. 裁判官再指出,從片段可見,上訴人從泳池的另一邊一直走向X,期間視綫一直在X身上,直接走到X的身後停下,X明顯是他的目標。當上訴人走至X的身後時,上訴人以十分貼近X的背部的距離向前彎腰 (片段14:46:55至57時) ,把頭靠近X的頭。這些都是刻意及故意的動作。裁判官認為,既然上訴人一心打算從後及從下向上提起X,再把她向外拋出的話,以當時二人的位置,他必然盤算得到他的身體必須要十分貼近X,而且心知肚明他會與X的身體,特別是她的胸部附近,有緊密的接觸,才能發力把X提起、擺動及抛出。
26. 裁判官認為,作弄別人可以有不同方式,上訴人選擇以如此親密的身體接觸去聲稱與X「玩」,顯然是毫無必要之餘,亦屬極為不恰當,上訴人聲稱他當時只是與X玩的説法,只是作為他藉故親近X,以俗稱「佔便宜」的方式猥褻地侵犯X的一個偽裝和藉口。
27. 裁判官亦提到,上訴人在盤問時,首次提出他認為X是同意其接觸,他在彎腰時有問過X有否帶衣服而X回答有,他因此認爲X是想玩的。裁判官認為,首先X是否想玩,與她是否同意被上訴人以此等方式觸碰是兩回事。第二,X在作供時多番强調她是不同意上訴人接觸她的身體,對此辯方在盤問沒有作出任何直接指出。第三,若然上訴人是有就著X是否同意觸碰作出相關的口頭詢問,這必然是辯方案情重要的一部分,裁判官難以理解為何從無被指出過。基於上述原因,裁判官認為這是上訴人在盤問之下創作的嶄新說法,因此並不予以接納。另外,上訴人稱他沒有捉住X的手,與片段反映的客觀事實 (片段14:48:52時) 並不一致。因此裁判官對於上訴人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存疑。
28. 至於上訴人的猥褻侵犯行爲是否意外觸碰,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既然選擇以此方式及姿勢從後提起X,然後把她拋進泳池,以上訴人當時的資歷和知識,他必然知道自己是會觸碰到X的胸部附近,而仍選擇這樣做。再加上,上訴人走到X身後時,並非即時把X抛下水,過程大約有9秒,在這期間,上訴人先向前緊貼著X的背部彎腰,然後才把X從後抱起及向右後方擺動。上訴人必然是盤算及預計得到他即將對X作出的身體動作,並非一瞬之間的快速或無意觸碰。再者,上訴人觸碰X身體的整體時間不算短暫,觸碰著X的乳房兩側維持了一至兩秒,而且是有力度的,片段顯示上訴人的動作為連貫及有意識的,他是有意識地把手放置在X的胸部兩旁。裁判官因此完全排除這是意外觸碰的可能性。
29. 裁判官最終裁定上訴人在案發時用手觸碰X的左右乳房兩側,並是懷有猥褻侵犯X的意圖,並非意外的觸碰,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標準下舉證每個控罪一的控罪元素,裁定上訴人就控罪一罪名成立。
上訴理據
30. 上訴人就控罪一共依賴六個上訴理由如下:
理由一: 裁判官錯誤地理解及考慮了本案的新近投訴證供的證據價值,犯上了法律上的錯誤。
理由二: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或忽略考慮X前後矛盾及與客觀證據不符的證據,分析有欠公允及是不穩妥的。
理由三: 裁判官以不公平的方式分析上訴人的證供及忽略考慮或沒有充分考慮辯方證據及辯方證人的證供,這導致裁判官錯誤地拒納上訴人的證供。
理由四: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考慮或充分考慮上訴人是誠實(但有可能錯誤地)相信X是同意或默許他的作為。
理由五: 裁判官錯誤地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觸碰X的左右乳房兩側只是意外觸碰的可能性,該意外觸碰的可能性是揮之不去的。此外,裁判官錯誤地裁定上訴人向X作出的作為尚且屬於「可被視為可屬猥褻的行為」。
理由六: 基於上述理據,控罪一的定罪是不安全及/或不穩妥的。
本席的分析及決定
31. 上訴方及答辯方的書面陳詞及庭上補充,本席已全部考慮,但不在此逐點重覆,如有需要,會在之後的分析中覆述及處理。
32. 根據終審法院案例HKSAR v Hui Lai Ki (許麗琪) (2024) 27 HKCFAR 265,裁判法院上訴是以「重審」方式進行,法官必須確信案中證據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否則必須裁定上訴得直。即使審理上訴的法院不能如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上訴法院依然有責任以重審方式進行上訴,就事實爭議或法律爭議達至自己的結論。
33. 本席先處理上訴理由一,即投訴裁判官在新近投訴的證供上犯了法律上的錯誤。上訴方主要提出兩點,即X的新近證供與X就控罪一指稱的侵犯行為不一致,及裁判官錯誤地認為X與一名陳先生在instagram的對話 (經陳先生的證人供詞以《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65B條呈堂) 是新近投訴的證供及錯誤地裁定其與X的部分證供吻合。
34. 首先,本席留意到,裁判官在分析X的證供時 (見裁斷陳述書第45至54段) ,就控罪一而言,其實沒有特別依靠新近投訴的證供,原文只在第54段如下:
「 就著新近投訴方面,事實上X並沒有在該投訴直接提及控罪一指稱的侵犯行為,因此對控罪一的舉證而言沒有幫助,另外,X指被告在泳池內把她絆她的腳、令她跌坐在其大腿前側上,則在該投訴及客觀片段 (片段15:50:29至32時,及15:52:12時) 中反映出來。但本席謹記這並非控罪一指稱的侵犯行為之一,其關聯性只在於X證供的可信性及/或可靠性。」
35. 至於上訴方指X就泳池內所發生事件的新近投訴與X就控罪一的證供完全不符,並不正確,無論如何,亦不具關鍵性。X就泳池內針對上訴人的指控,包括上訴人把她從後抱起時雙手觸碰她乳房兩側,及其後在泳池內上訴人用腳掃跌X,導致她失平衡跌坐在上訴人大腿前側位置,此為上訴人對X在泳池內所作出的一連串觸碰的投訴。新近投訴中雖然沒有特別提及較早階段上訴人觸碰胸部一事,但有提及上訴人以下體頂着她,這部分與X庭上證供指上訴人在泳池內掃跌她導致她失平衡跌坐在上訴人大腿上吻合。另外,辯方亦沒有向X指出該新近投訴與她的證供有不一致之處,沒有向X指出觸碰胸部是捏造的指控,沒有在結案陳詞階段就指稱的不一致作出陳詞。在以上情況下,裁判官沒有特別處理現在上訴方所指的X的證供與該新近投訴證供的不一致,亦可以理解。
36. 就本席之前引述裁決理由書第54段有關新近投訴的討論,裁判官清楚明白新近投訴中沒有提及摸胸一事,因此必然沒有將新近投訴視為可加強X就這方面證供的可信性。
37. 從本席之前詳細引述的裁判官的分析,可見她在裁定X為誠實可靠的證人和接納她的證供及給予比重時,是沒有考慮新近投訴的。裁判官是考慮了X「作供時的神態舉止,認為X的證供清晰直接、前後一致、態度堅定、在盤問下不受動搖」 (裁斷陳述書第45段) ,亦認為X對辯方所作的質疑和批評有合理的解釋 (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46至52段) ,再認為「X對案發經過的描述與客觀片段顯示的吻合一致」 (見裁決理由書第53段) ,在接納X的證供後,裁判官才道出上述第54段有關新近投訴的討論。
38. 就第二點,即上訴方投訴裁判官曾在口頭裁決中指出X於2023年8月8日向陳先生的投訴與X庭上證供吻合,本席同意答辯人的陳詞,雖然裁判官在口頭裁決中有此提及,但縱觀其口頭裁決的前文後理,裁判官並沒有考慮這方面的新近投訴去裁定控罪二至四。就控罪二及四,裁判官是考慮了X庭上證供的一致性,盤問下不動搖,以及上訴人在警誡下就控罪二及四的辯解與庭上證供的不一致而作出罪名成立的裁決。就控罪三,裁判官是考慮了控罪三為一對一事件,但並沒有如控罪一般有閉路電視佐證,或如其他控罪上訴人在警誡下有自己的說法,所以才裁定控罪三罪名不成立。
39. 無論如何,就現在上訴的控罪一而言,最重要的仍是X及上訴人的證供,當然同樣甚至更重要的是控辯雙方不爭議的閉路電視片段。
40. 上訴理由一不成立。
41. 本席現處理上訴理由二,即批評X的證供矛盾及與客觀的錄影片段不符。
42. 上訴方現投訴裁判官沒有考慮X否認在泳池邊玩是與客觀錄影片段不同,本席認為裁判官已在裁決理由書第21,48至53段及63至66段作出詳盡的分析。上訴方亦指從錄影片段可見上訴人從來沒有用腳去「撠」低X,裁判官事實上亦已就錄影片段的觀察詳列在其裁決理由書的附件一,亦在第54段明確指出相關片段15:50:29至32時及15:52:12時見到X有失平衡及向下沉的動作,而上訴人當時正是在X後方的情況,本席認為其分析合理。
43. 至於上訴方所述X在庭上有兩點證供沒有在其證人陳述書提及,即X曾驚慌跑走,及她在辭職當日不斷哭泣,本席認為只是枝節,明顯不是控罪一中指控行為的主要或重要內容,X沒有在證人陳述書中提及不足為奇,更沒有關鍵性。
44. 還有,有關辯方證人黃小姐的證供,裁判官雖然沒有明言不接納她的證供,但從本席之前引述她的證供,可見對於裁定控罪一的事發經過,或上訴人的心態或意圖,沒有關鍵性或任何實質作用。
45. 上訴理由二不成立。
46. 本席現處理上訴理由三,即投訴裁判官不公平地分析及忽略上訴人及辯方證人的證供。
47. 從本席之前引述裁判官的相關理由可見,裁判官是經考慮多項事項後才拒絕接納上訴人聲稱是玩耍,以為X同意,及/或無意觸碰敏感部位等等,總之就是沒有猥褻意圖的說法 (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61至73段) ,其中當然包括最主要指出上訴人的說法與客觀的閉路電視片段不符。
48. 還有,裁判官指出,上訴人直到盤問下才首次在庭上提出他認為X同意其接觸的原因 (即他在彎腰時有問過X有否帶衣服,而X回答有,他因此認為X是想玩的) ,裁判官提供了三個原因不接納該說法,包括這與X同意被上訴人如此觸碰沒有關係,辯方沒有相關的盤問和沒有向X指出該說法。這亦可見,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這部分的證供是有多方面的原因,沒有向證人指出該說法只是她考慮的多個事項其中之一。上訴方指主控律師沒有盤問而裁判官亦沒有先邀請辯方就上訴人被指在盤問時才加插上述的說法,對上訴人不公,本席並不同意,在整體證供及裁判官所有的考慮下,這所謂裁判官對上訴人上述的新加說法的考慮,並不重要。
49. 至於上訴方投訴裁判官沒有就辯方證物D1(1-7) (Whatsapp) 作任何分析及評估,事實上當X被辯方律師盤問時已就相關證物作出解釋,而她對上訴人指控的回應沒有任何動搖 (詳情見上訴宗卷130F至137M) ,裁判官無須逐一列出及處理。裁判官其實有在裁決理由書第20(5)段、第21(5)段及22段有作出相關分析,即辯方指X聲稱被非禮後的反應這議題。
50. 最後,有關辯方證人黃小姐的證供,她作為上訴人的下屬作供,指出部分之前X和上訴人相處的情況,甚至指上訴人曾有推其他同事和X想推上訴人下水的情況,與本案案發的實際情況 (由閉路電視拍下片段) ,沒有重大關連,裁判官不作考慮或沒有認為有影響控方案情,本席認為並無不妥。
51. 上訴理由三不成立。
52. 上訴理由四是投訴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是誠實但可能錯誤地相信X同意或默許其行為。
53. 上訴方投訴裁判官沒有考慮上訴人證供多次引述他與X在度假營內和同事玩水的經過,藉以證明上訴人有可能是誠實(就算是錯誤)相信X同意或默許他的作為。
54. 如本席之前引述,裁判官已對此審訊時的主要議題作出詳盡的分析 (詳情見裁斷陳述書第48至52段) ,最終認為上訴人所謂「玩」的說法並不真實,實情是以此為「佔便宜」的偽裝和藉口去猥褻侵犯X,裁判官的相關分析合情合理。
55. 上訴方一直強調辯方指上訴人平時也有類似情況與度假營工作同事玩水,與案發時是否或有否可能也是如此,裁判官已考慮並否定,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當時情況及上訴人當時的神態舉止,顯然不支持上訴人只是想與X玩的說法,而實際上是藉故接觸X並作出猥褻侵犯。
56. 上訴理由四不成立。
57. 上訴理由五是投訴指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觸碰X的左右乳房兩側只是意外觸碰的可能性。
58. 裁判官已詳細交代了為何認為上訴人有猥褻侵犯的意圖,包括排除是次觸碰是上訴人只想與X玩耍或只屬於意外觸碰的可能性,裁判官更就案發當日整個事件始末,閉路電視片段由14:07:01時至15:57:06時,其中超過五十個片段內容作出非常詳盡的觀察及分析 (列為裁決理由書的附件一) 。
59. 裁判官更清楚並正確地指出,以上訴人當時的資歷和知識,他以如此方式及姿勢從後提起X,然後把她拋進水中,他必然知道是必然會觸碰到X的胸部附近,而仍選擇這樣做,再加上整個過程如片段顯示有約9秒,非一瞬間或短暫,觸碰X的乳房兩側也維持了一至兩秒,而且是有力度的,上訴人當時一連串對X作出的動作,顯然不可能是意外觸碰。
60. 上訴方還指裁判官曾以「尚且」一詞形容上訴人「可被視為可屬猥褻的行為」,指裁判官以錯誤的舉證標準達致上訴人有罪的結論,本席認為是斷章取義,對裁判官並不公允。裁判官的上文下理可見,她是先指出一男子以手觸碰一女子乳房左右兩側,本質上明顯猥褻,但正正是因為在本案的情況及涉案人等的關係,裁判官才作進一步的考慮,以決定上訴人有否猥褻意圖。再者,莫說裁判官是專業而應熟識法律原則,她在本案開始作證供分析前 (裁斷陳述書第41段) 及最終作裁斷時 (第75段) ,更清楚表明法律上正確的舉證責任和標準,上訴方以上的批評全無理據。
61. 上訴理由五不成立。
62. 上訴理由六只是綜合所有理據,指控罪一的定罪不安全及/或不穩妥,因上述理由,亦不成立。
63. 本席以「重審」形式重新考慮本案所有證供,本案有別於一般一對一的非禮案件,除了X的證供外,還有獨立的證供去支持控罪,特別是當日的閉路電視記錄,及上訴人的警誡供詞。
64. 本席特別有細心觀看及留意閉路電視的相關片段,認為針對上訴人的證供非常清晰且充分,尤其是記錄自14:46:36起,一直至14:46:58,清楚顯示當上訴人走向X身後彎腰把雙手從左右兩邊腋下夾着X的身體,接觸着X左右乳房兩側,把X提起拋進泳池。還有,上訴人被捕後在警誡下先承認「有做過」,再解釋自己「有掂到」X。
65. 審訊時,無論上訴人所指的他只是玩耍,及/或以為X同意,及/或是意外等,案中唯一爭議是他是否有猥褻侵犯X的意圖。
66. 本席在以「重審」的形式重新詳細考慮過案中所有證供,確信足以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控罪一,現駁回針對定罪的上訴,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助理刑事檢控專員霍莎莎女士代表
上訴人:由張子安‧劉景新律師行延聘李國輔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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