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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439/2025
[2026] HKDC 45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14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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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關百安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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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尹麗儀律師行律師尹麗儀女士,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Behaving in a disorderly manner on board an aircra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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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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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
案情
2. 2025年7月17日,一班阿聯酋航機由杜拜飛來香港,途中,一名乘客丘先生(PW1)見被告人從艙頂置物櫃拿出一個白色LV手袋,然後放在自己的座位去翻尋。PW1用手機拍攝被告人的舉動。被告人稍後將該手袋放回艙頂置物櫃。
3. PW1稍後得知該手袋屬於一名女乘客PW2所有。PW2知道上述情況後,檢查該手袋,發現不見了一只鑽石戒指(價值二萬四千多元)和一個手鐲(價值一萬八千多元),她向機艙服務員投訴。
4. 航班到達香港後,警察將被告人拘捕。
5. 在錄影會面中,被告人承認一時貪心,從PW2的LV手袋偷走戒指和手鐲,他說知道有乘客注意到他的行為後,便將戒指和手鐲棄掉。
6. PW2的戒指和手鐲最終不能被尋回。
案底
7. 被告人是中國公民,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8. 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年48歲,在國內有父母、妻子和兒女,案發時任職散工,每月收入大約三千元人民幣。
9. 不過,被告的中國護照則顯示他有多次不尋常的離開中國和到達其他國家的紀錄,有些地方去了多次,有時還是短期內去多次。
10. 對於被告人所說的散工職業和每月僅是大約三千元人民幣收入,為何會有以上頻繁乘坐飛機到外地多個國家的紀錄,目的為何,律師就說被告人不打算解釋,不選擇上庭作供。
11. 律師在求情時說,被告人只是一時貪心,在飛機上偷竊,現在十分後悔。他在被捕後坦白招認,於法庭盡早認罪。
12. 律師說,被告人是家中的經濟支柱,希望法庭對他作出輕判,使被告人能夠快些回國去照顧家人。
13. 律師指出,本案的控罪在公訴下的最高刑罰僅為監禁24個月及罰款50,000萬元。律師說這項控罪沒有判刑指引。他找出五個區域法院案件,都是相同的控罪,被告人都是認罪的。那些被告人亦是在機上盜竊而被控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其中兩名被告人分別被判入獄8個月,另一名只被判入獄6個月,另一人被判入獄10個月,亦有一人被判入獄12個月。
被告人乘坐飛機的紀錄
14. 被告人不是本港居民,入境處不能查到他的Travel Index Check。不過,被告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則有多次紀錄,顯示他離開中國往外地,包括去過泰國、馬來西亞、日本、土耳其、阿聯酋、阿曼、柬埔寨和韓國,其中一些地方是去過幾次,有些是短時間去了多次,甚至在同一個月內一去再去該地方。例如,本案的航班由杜拜飛來香港,杜拜是阿聯酋七個酋長國之一,亦是阿聯酋的主要城市,被告人的護照顯示他在2025年6月22日才去了阿聯酋,7月5日再去,但7月15日又去。
15. 對於如此不尋常的乘坐飛機紀錄,被告人不選擇解釋,這是他的權利。不過,根據辯律師說,被告人只是一名在國內工作的散工,每月大約三千元人民幣,沒理由如此頻繁乘坐飛機,也沒有能力去乘坐飛機旅遊,他有時短期內去同一地方數次,本席能夠作出唯一合理的推論,就是被告人不是一般的飛機乘客,他如此頻密乘坐飛機往那些地方,就是想在航班中俟機偷竊。他是俗語所稱的「機艙老鼠」。
判刑
16. 被告人在由杜拜來港的航機上盜取別人的財物,涉及一只戒指和一個手鐲,共值港幣四萬多元。他的行為被一名乘客發現,被告人亦知道有人注意到他,於是把財物棄掉。有關的戒指和手鐲不能尋回。
17. 案情沒詳細說出被告人從開始偷竊到最後被捉著的每個細節。不過,他的盜竊顯然對機上乘客造成相當滋擾,首先是引起PW1注意到他從艙頂置物櫃拿取別人的手袋出來,放在自己的座位去翻尋,稍後那個手袋的主人PW2知道了,定必震驚,她也通知了機艙服務員。本席肯定PW2附近的一些乘客也會知道發生了盜竊事件而感到十分不安,必會去檢查一下自己放在艙頂置物櫃的行李和物品。
18. 乘坐飛機的人很希望環境寧靜,可以鬆弛休息,甚至睡覺,特別是乘坐長途機的。
19. 被告人雖然不是被控盜竊,但他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是由他的盜竊行為引發出來,令到一些乘客擔憂不已,也令到一些機艙服務員須暫時放下工作去處理他。
20. 律師說,被告人只是一時貪心,但本席肯定被告人並非一時貪心,他是俗語所稱的「機艙老鼠」,乘坐飛機只是為了找機會在機上盜竊。
21. 被告人只是被控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辯方律師叫法庭參考幾宗區域法院的判案,那些法官判刑不重,這是他們的選擇,每件案件的判決要看該案的案情。
22. 被告人不是一般的飛機乘客,他是專業的機艙盜竊者,俗稱「機艙老鼠」,乘坐飛機就是為了在飛機內俟機盜竊。他的盜竊行為最終被人發覺,因而引起其他乘客擔憂,機艙內的秩序受到相當滋擾。
23. 涉案的航班是長途機,乘客多會休息,甚至睡覺,警覺性低。被告人有預謀犯案,選擇如此航班,在狹隘人多的機艙內俟機偷竊,他偷去的四萬多元財物不能被尋回,以上全是加重刑責的因素。
24. 若以偷竊罪作判,本席會認為量刑基準是兩年監禁。不過,涉案的阿聯酋飛機並非香港控制的飛機,也沒有證據顯示盜竊在本港領空上發生,所以被告人未能被控普通的盜竊罪,他只能被控目前的在飛機上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罪,在公訴下的最高判囚是兩年監禁。
25. 被告人的處心積慮犯法行為,可算是會引致飛機上秩序受到騷擾的最差情況之一,本席因此採取這項罪行在公訴下的最高兩年刑罰為判刑起點。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之一扣減,判囚1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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