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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3622/2019
[2022] HKDC 49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9年第36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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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2年5月30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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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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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案,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一筆總數為HK$1,492,730的款項,原告人表示這是被告人未有償還予原告人的借款。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該筆欠款及利息。
2. 被告人是一名在囚人士。本案仔細查閱了本案的檔案,信納本案的文件,已經全部妥為送達予被告人,被告人知悉案件的審訊會在今天進行,但被告人選擇不出席審訊。
3. 原告人在本案中親自行事。
4. 原告人在2019年7月15日發出傳訊令狀,開展本案。原告人的案情如下:—
(1) 被告人曾是原告人的學生,在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多次以不同理由向原告人借款,承諾會償還。
(2) 原告人借予被告人的款項,總數為HK$1,492,730。
(3) 原告人多次要求被告人還款,後來原告人和被告人在2013年6月23日訂立了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被告人在當中承諾將於2013年7月31日還款,但被告人沒有這樣做。
(4) 原告人向被告人追討該筆欠款,並且要求被告人支付利息。
5. 被告人存檔了一份抗辯及反申索書,被告人在當中提出原告人的申索應被剔除,同時看似被告人也提出了反申索。
6. 被告人於2021年3月10日存檔傳票,申請剔除原告人的申索。法庭在2021年8月10日的案件管理會議中,處理該傳票。被告人沒有出席當天的案件管理會議,法庭頒令撤銷了被告人的傳票。鑑於被告人缺席案件管理會議,法庭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25號命令第4(2)條,頒令暫時剔除被告人的反申索。其後被告人沒有申請恢復他的反申索。
7. 本案現在唯一的待決事項,就是原告人的申索應否予准。
8. 原告人在審訊中親自作供,也呈交了與本案有關的文件,包括該書面協議。該書面協議上,有原告人和被告人的簽署。
9. 本席認為,原告人的證供清晰,並且有文件支持,本席信納他的證供。
10. 本席裁定原告人的案情屬實,被告人須向原告人償還HK$1,492,730。
11. 有關利息方面,根據本案的證據,在2013年上半年,每次原告人向被告人借款時,雙方並未有談到利息,也未約定須於何時償還欠款,直至該書面協議的時候,雙方才定出2013年7月31日為還款日期。
12. 本席認為,應由被告人沒有兌現載於該書面協議的承諾之日起計算利息,即利息應由2013年8月1日起開始計算。原告人申請以判定利率計算利息。一般而言,判決前的利率應為最優惠借貸利率加1%,判決後的利率才應該是判定利率,本席認為,沒有理由不依循這項一般的原則。
13. 本席頒令,被告人須即時向原告人償還HK$1,492,730,並且同時須向原告人支付上述利息。
14. 原告人勝訴,應該得到本案的訟費。本席頒下暫准訟費命令,本案的訟費(包括保留待決的訟費),由被告人支付予原告人,倘若各方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金額交由法庭評定。如果在28天內,沒有任何訴訟方提出更改該暫准訟費命令的申請,該暫准訟費命令即變成絕對訟費命令。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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