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116/2010
HCCC116/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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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警員喺大廈梯間埋伏,睇到被告同埋另外一名男子企喺個單位外,警員截查被告,喺被告手持嘅膠袋內發現七袋毒品,被告承認該些毒品係「K仔」,佢係幫人攞嘅,會賺到500鈫。其後警員搜查該單位,並冇任何發現。 被告喺錄影會面嘅時候表示,佢因為急需錢用,所以替朋友運送毒品,而當時佢係用朋友畀佢嘅兩條鎖匙,開啟咗單位嘅大門,從單位內取出數包「K仔」,離開嘅時候被捕。 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174.19克粉末,內含145.64克氯胺酮,當時估計嘅零售價係19,509鈫。 被告現年22歲,曾經有三次嘅刑事紀錄,有一次係涉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十八個月嘅感化令。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喺中二之後做過不同類型工種嘅學徒,喺去年11月之後失業。大律師指,被告係急於賺快錢先受人唆擺,誤入歧途,干犯本案嘅,而被告喺被捕之後與警方合作,第一時間認罪,希望本席能夠予以一個較低嘅起刑點,從輕發落。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所涉及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就住所涉及嘅係145.64克氯胺酮,根據許守城案嘅量刑指引,係納入50至到300克,即係監禁6年至到9年嘅量刑界別,本席採取七年半嘅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5年。
案情指,警員喺大廈梯間埋伏,睇到被告同埋另外一名男子企喺個單位外,警員截查被告,喺被告手持嘅膠袋內發現七袋毒品,被告承認該些毒品係「K仔」,佢係幫人攞嘅,會賺到500鈫。其後警員搜查該單位,並冇任何發現。
被告喺錄影會面嘅時候表示,佢因為急需錢用,所以替朋友運送毒品,而當時佢係用朋友畀佢嘅兩條鎖匙,開啟咗單位嘅大門,從單位內取出數包「K仔」,離開嘅時候被捕。
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174.19克粉末,內含145.64克氯胺酮,當時估計嘅零售價係19,509鈫。
被告現年22歲,曾經有三次嘅刑事紀錄,有一次係涉及管有危險藥物,被判十八個月嘅感化令。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喺中二之後做過不同類型工種嘅學徒,喺去年11月之後失業。大律師指,被告係急於賺快錢先受人唆擺,誤入歧途,干犯本案嘅,而被告喺被捕之後與警方合作,第一時間認罪,希望本席能夠予以一個較低嘅起刑點,從輕發落。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所涉及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以及大律師嘅求情。就住所涉及嘅係145.64克氯胺酮,根據許守城案嘅量刑指引,係納入50至到300克,即係監禁6年至到9年嘅量刑界別,本席採取七年半嘅起刑點,予以三分之一嘅認罪扣減,判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