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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2/2024
[2025] HKDC 12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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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吳卓樺女士,為律政司高級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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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世傑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江得源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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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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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俗稱“洗黑錢”的控罪,涉及3佰3拾餘萬元。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於2023年2月,證人在求職騙局中被誘使存款至一個東亞銀行帳戶(該帳戶)。
4. 被告人於2008年開立該帳戶,是唯一簽署人。
5. 就該帳戶的資金流向分析顯示,於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3月2日期間,總額港幣(如控罪所示)3佰3拾餘萬元,分65次交易存入該帳戶;相應的總額分67次交易從該帳戶提取,呈現鏡像模式。
6. 在拘捕及警誡下,被告人稱失業,並已遺失該帳戶的自動櫃員機卡,但沒有報失該卡,也沒有向其他人透露該卡的密碼或其他登入憑證。
7. 被告人沒有收入來源,與案發期間在該帳戶的交易不相稱。
被告人的背景
8. 他現年47歲,中二程度,於2021年離婚,沒有子女,與70歲的母親同住。其母患有高血壓,並於2024年接受白內障手術。被告人稱在被捕前為建築工人。
9. 被告人有5次刑事紀錄,與本案性質不類同。
量刑
10.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涉及3佰3拾餘萬元;
(2) 辯方的求情及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的紀錄。
11. 本席也考慮了以下幾宗案例:
(1) HKSAR v Hsu Yu Yi [2010] 5 HKLRD 536;
(2) HKSAR v Poon Lok Man CACC 171/2012;
(3)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Wan Kwok Keung CAAR 13/2010。
量刑起點
12. 本席考慮了以上的案例及本案案情 (涉及3佰3拾餘萬元),也考慮了被告人的背景等,本席採納2年零9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加刑
13. 本席考慮過控方的申請及其理由,認為符合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職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的規定,批准控方的申請。
14. 本席考慮了相關的案例及本案情況, 以25% 作為加刑 。
判刑
15. 本席以2年零9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定為22個月監禁。
16. 經25% 的加刑,即5.5個月,刑期為27.5個月。
17.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27個月零2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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