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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EO 5/2022
[2023] HKDC 3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平等機會訴訟2022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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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淑微 |
申索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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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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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代表香港警務處處長 |
第一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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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署署長 |
第二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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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專業進修學校 |
第三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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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3年2月17日 |
| 判決日期: |
2023年2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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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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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喺呢件案件裡面,早前聆案官喺2022年12月16日作出一項命令,就係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在本訴訟根據《區域法院平等機會規則》需向法庭存檔及送達《回應通知書》的期限,延長至命令作出日期起計42天後。
2. 根據代表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嘅馮律師嘅計算,嗰個期限就係去到2023年1月27日為止。根據馮律師嘅陳詞,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喺2023年1月26日(即係期限到期前一日)提出傳票申請。簡單而言,兩位答辯人申請剔除申索人嘅《申索通知書》同埋撤銷訴訟(傳票第一及第二段),亦都申請喺法庭決定是否剔除案件之前頒令兩位答辯人毋須存檔及送達《回應通知書》(傳票第三段);再者,將來如果第一及第二答辯人有需要存檔及送達《回應通知書》嘅話,就批准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喺法庭就於嗰個剔除申請作出判決之後35天內存檔《回應通知書》(傳票第四段)。呢個就係佢哋提出嘅申請。
3. 馮律師向法庭陳述,當佢哋提出上述申請時,因為考慮到這件案件已經定咗一個首次聆訊日期(2月17日),距離係好近,所以佢哋就要求將個傳票定喺同一日—即係今日—進行聆訊嘅,就為著慳番大家嘅訴訟費用。
4. 今日,申請人根據《區域法院平等機會規則》第13條提出申請,請法庭因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冇入《回應通知書》而頒布申索人勝訴嘅判決;呢方面第一及第二答辯人係反對嘅。第一及第二答辯人話因為已經提出咗申請,所以申索人唔可以根據第13條提出申請。交替咁講,佢哋亦都話就算申索人根據第13條提出申請,法庭都唔一定批准判決,因為根據第13(2)(b)條,法庭可以考慮作出一啲法庭認為公正嘅命令。
5. 睇番件案件,法庭認為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的確冇喺限期前存檔《回應通知書》,呢一個係事實,所以根據第13(1)條,申索人係有權提出申請嘅。不過第13(2)條講明—等我讀出嚟畀申索人聽清楚:
「區域法院可應根據第(1)(a)款提出的申請,在有進行或沒有進行聆訊的情況下——
(a) 按該申請的條款,作出判申索人勝訴的命令;或
(b) 作出區域法院認為公正的其他命令。」
所以雖則申索人係有權提出申請,佢亦都口頭提出咗申請,但法庭唔一定就會批准判佢勝訴嘅判決,法庭根據第13(2)(b) 條款可以作出法庭認為公正嘅其他命令。
6. 喺呢件案件嚟講,明顯地,第一及第二答辯人已經提出咗剔除申請,法庭睇埋存檔嗰兩份支持誓章,睇到兩位答辯人提出申請嗰個理據唔係一啲可以三言兩語好簡單去處理嘅問題,係需要小心考慮。再者,申索人現時未就於呢個申請入回應嘅證據,所以現階段妄然咁樣去做決定,其實對兩位答辯人同埋申索人都不公平。所以喺現階段,呢個剔除申請係懸而未決,需要再加考慮,亦都需要畀機會畀申索人回應先至去考慮,咁先至係一個公正嘅處理方法。
7. 正如頭先馮律師所講,如果法庭批准剔除申請嘅話,個申索就會完結。喺咁嘅情況之下,如果現階段就叫兩位答辯人入嗰份《回應通知書》,相關嘅訟費好可能將來就會係浪費咗㗎喇。再者,如果要兩位答辯人現時就入《回應通知書》,佢提出嘅回應同埋佢哋誓章裡面所講嘅嘢可能有一啲嘅重複。換言之,現階段法庭睇到嘅就係答辯人唔係唔回應,只係佢用另外一個方式回應緊,當然呢方面法庭未有定奪,將來唔知點樣判嘅,但係個事實亦都係佢係有一啲嘅回應法庭需要考慮。
8. 再者,傳票第四段嗰度講清楚,將來如果法庭不同意剔除申索嘅話,兩位答辯人都仍然需要係提交《回應通知書》嘅,所以喺呢一方面,申索人嘅權利係得到保障嘅。
9. 綜觀以上各點,本席認為申索人有權根據第13(1)條提出申請,要求勝訴判決,但係法庭根據第13(2)(b)條認為公正嘅命令係應該先處理嗰個剔除申請,所以法庭認為不應該係根據第13(2)(a)條去作出申索人勝訴嘅判決命令,駁回申請。
10. 法庭決定根據傳票第三及第四段頒令。
[法庭之後就着傳票第一及第二段給予指示。]
原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第一及第二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馮嘉賢代表
第三答辯人:由劉陳律師事務所的劉嘉華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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