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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57/2020
[2021] HKDC 11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10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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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哿弘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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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淦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萃群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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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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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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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一名73歲兼職小巴司機,在2020年4月23日下午一時左右,駕駛一輛小巴從尖沙咀駛往大角咀港鐵奧運站。小巴駛到旺角海泓道富榮花園外,在一處紅燈前停下,有乘客下車,但當燈號轉為綠燈時,被告人沒有理會車上乘客的情況又沒有關上車門便開車,當其時有一名78歲的婦人正在下車而被開動的車摔跌,被告人給其他在場的人驚動才恍然大悟把車停下,老婦其後送院,延至翌日早上證實死亡(意外經過給現場其他車輛上的攝錄器拍下)。
2. 驗屍報告顯示直接死因是硬膜下出血及蛛膜下出血;頭皮左後方有10x10厘米血腫,左邊顱骨底部有一道斜向裂痕,從枕骨伸延至岩顳骨,長14厘米。
3. 就他的駕駛態度,警方事後起訴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1](死者郭女士)。他承認控罪並由律師代表作出求情。
4. 被告人事後向警方解釋:
「意外前一刻車上有兩名乘客,死者坐在左邊第三個單人座位,事發時一名男乘客要求在意外地點下車,被告人於是打開車門讓他下車,見他下車後便向前看,燈號轉為綠色便開車。被告人不知老婦需要下車因她沒有要求下車,開車時他亦沒有望倒後鏡,他駛過斑馬線後才關上車門。那時聽到外邊有人叫“跌咗個人落嚟”。被告人在意外前一天有足夠休息。」
5. 被告人過往有4項刑事紀錄,早於1984年因協助教唆非法入境而被判處緩刑及罰款;之後在1996年因三項協助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被法庭罰款了事。
6. 至於交通記錄方面,除了兩次不小心駕駛及因扣滿分而被停牌外,被告人沒有什麼嚴重的違例事項。
7. 代表被告人的陳大律師向法庭指出被告人已婚,太太66歲,長女40歲,兒子38歲及幼女34歲。被告人只有初中教育程度,案發時是一名兼職小巴司機,但發生今次意外之後,被告人決定退休,不再駕駛。
8. 陳大律師續說被告人對於自己疏忽導致他人死亡,感到十分內疚,徹夜難眠;現透過律師向死者家人致歉。案發至今已有一年多,在這段期間,被告人承受極大的精神壓力。
9. 被告人健康不佳,患有高血壓、糖尿病及心血管病。他曾經通波仔兩次,將於今年10月26日複診;被告人的頸後有頸瘡,將於今年11月30日複診。
10. 對於是次意外,陳大律師強調沒有加刑因素 — 被告人意外時在紅燈前停車,等候轉燈開車,車上只有兩名乘客,男乘客揚聲下車,被告人打開車門讓他下車,數秒後,死者在沒有揚聲下下車。
11. 陳大律師續說被告人因專注交通燈,而大意未有將小巴車門關好及沒有察覺死者正在下車,當交通燈轉為綠燈便開車,導致死者失平衡跌在地上,頭部重傷死亡。
12. 根據判例LIU Kwok Chun CAAR 3/2009, 陳大律師表示若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考慮的刑期是12至18個月監禁。
13. 交通意外通常都是一個悲劇,因為犯事者大多數都是一些有良好背景的人,一生奉公守法,只是一時疏忽或一次的錯誤決定,令自己身陷囹圄;但另一邊廂,有人因為他的行為而受傷甚至死亡,有人因為失去至親而悲痛欲絕,家庭的經濟亦可能因此而陷入窘境。
14. 法庭面對這種情況可做的實在不多,一次判刑絕對不能撫平這些傷痛,但法庭始終都要作出量刑。就這類罪行而言,其實都有案例可援。正如辯方律師提及的Liu案,上訴庭引用英國案例Cooksley所談及的量刑原則,主要分幾級來考慮,最低級別的是辯方律師所談及的 — 在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考慮的刑期是12至18個月的監禁。
15. 考慮到本案的案情, 本席同意被告人是次犯下一次嚴重的疏忽而其後果相當嚴重 — 導致一名婦人死亡。判處監禁是無可避免的,但考慮到有關情節,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減適時認罪的三份一,刑期減至10個月。
16. 就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而言,初犯停牌不少於5年;對此,辯方律師表示沒有特殊理由不作此命令,因此本席頒令從今日起計五年內,被告人不得持有或申領任何車輛類別的駕駛執照,當然亦不能駕駛任何車輛。
17. 至於參與駕駛改善課程,辯方同樣沒有提出反對理由,本席頒令被告人須於停牌令屆滿前的三個月內,自費參與駕駛改善課程,否則有可能不獲發還駕駛執照,亦有可能遭到檢控。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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