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059A/2014
DCCC 1059/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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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 被告人面對一項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罪。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 被告人是因為某一宗案件於2014年7月2日被警方拘捕。於2014年7月4日,被告人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訊,法庭批准被告人擔保,被告人要遵守法庭保釋訂明的條件,但他並未如期於2014年7月18日到九龍裁判法院出席應訊。於是法庭發出拘捕令。而警方最終於2014年10月21日再拘捕被告人。因此,被告人合共潛逃了三個多月的時間。
判刑
3.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案情,即被告人潛逃了三個幾月的時間。這段時間令警方需花費警力去追緝他。不過,本席考慮過,被告人有一些刑事紀錄,但與本案性質不同。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L條,就項控罪,最高可判處12個月的監禁。
4. 在考慮過本案所有的情況及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後,本席認
為量刑起點定為6個月監禁。被告人即時認罪,有三分之一的扣減,經扣減後,就此項控罪,判予被告人監禁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