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A 2332/2024
[2026] HKCFI 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24年第2332號
_________________
| 原告人 |
覃錫鴻 |
|
| |
(CHUM SEK HUNG CARMAN) |
|
| |
及 |
|
| 被告人 |
SINDY LAU |
|
_____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王鳴峰內庭聆訊(公開) |
| 聆訊日期: |
2025年12月15日 |
| 判決書日期: |
2026年1月28 日 |
判 決 書
簡介
1. 本聆訊是關於原告人於2025年11月3日向法庭存檔的傳票,要求因被告人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下稱「原告人申請」)。
2. 本案的相關訴訟程序如下:
(1) 原告人於2024年11月26日向法庭存檔申索陳述書。
(2) 2025年1月7日,被告人透過其律師代表柯伍陳律師事務所(下稱「柯伍陳」)以傳票方式要求 (a) 原告人就被告人於2024年12月19 日透過信函方式向原告人作出的《就申索陳述書提供更詳盡清楚的詳情的要求》(下稱「首次詳情要求」)提供答覆及 (b) 把被告人向法庭存檔及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之期限延至原告人向被告人送達答覆起的28日。
(3) 2025年1月16日的聆訊中,萬可宜聆案官命令(a)原告人就首次詳情要求提供答覆及(b) 延展被告人向法庭存檔及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之期限至原告人向被告人送達答覆起的28日內。
(4) 2025年1月24日,原告人向法庭存檔了就首次詳情要求的答覆(「首次提供的詳情」)。同日,原告人向法庭存檔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原告人於2025年1月27日把前述兩份文件送達柯伍陳。因此,被告人存檔及送達抗辯書的期限為2025年2月24日。
(5) 2025年2月24日,被告人向法庭存檔及向被告人送達其抗辯書。
(6) 2025年3月19日,原告人向法庭存檔《回覆被告抗辯書》。
(7) 2025年3月25日,柯伍陳代表被告人提出傳票,要求原告人就被告人於2025年2月27 日透過信函方式向原告人作出的《就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提供更詳盡清楚的詳情的補充要求》(下稱「補充要求」)提供答覆。
(8) 2025年9月15日的聆訊中,梁少玲聆案官命令原告人就補充要求提供答覆。於2025年9 月25日,原告人就補充要求存檔答覆(下稱「原告人的補充詳情」)。
(9) 另外,於2025年9月15日,原告人提出傳票,要求被告人提供詳細清楚的證據證明(下稱「原告人證據證明傳票」)。原告人證據證明傳票已於2025年9月25日被梁少玲聆案官命令撤銷。
(10) 2025年11月3日,原告人提出了原告人申請及存檔了原告人的非宗教式誓詞以支持原告人申請(下稱「原告人11月3日誓詞」)。
因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的法律原則
3. 因被告人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的法律基礎如下:
(1) 《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4A章)第13號命令第1(1)條規則:
「凡令狀註有只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針對被告人提出的申索,如被告人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則原告人可在訂明的時限過後,就一筆不超逾令狀所申索的索求款額的款項以及訟費,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2) 《高等法院規則》第19號命令第2(1)條規則:
「凡原告人只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針對某被告人提出申索,如該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則原告人可在本規則或根據本規則所定的送達抗辯書期限屆滿後,就一筆不超逾令狀所申索的索求款額的款項以及訟費,登錄該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並可針對其他被告人(如有的話)繼續進行有關訴訟。」
4. 從上述條文清晰可見,只有在 (1) 原告人只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針對被告人提出申索 及 (2)(a) 被告人沒有發出擬抗辯通知書 或 (2)(b) 被告人沒有向原告人送達抗辯書的情況下,原告人才可因被告人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
分析及判斷
5. 本席認為原告人沒有申請缺席答辯而敗訴的理據。首先,被告人已於2024年12月9日向法院存檔送達認收書,作出擬抗辯通知。最重要的是被告人已於2025年2月24日存檔及送達抗辯書。原告人於2025年3月19日存檔的《回覆被告抗辯書》及原告人11月3日誓詞附頁第1段的陳述亦反映原告人已收悉被告人的抗辯書,也沒有就抗辯書的送達提出任何爭議。
6. 本席同意原告人在其提交的表格39中指稱被告並無發出擬抗辯通知書或無送達抗辯書,與事實不乎。
7. 其次,原告人覃女士投訴被告人沒有就她的「原告人證據證明傳票」作出回覆。 此舉屬於缺乏行動。 但問題是原告人的該申請傳票已被梁少玲聆案官於2025年9月25日撤銷。因此被告人並不需要回覆或採取任何行動。 覃女士可能誤解了被告人不作出回應的法律基礎。
8. 原告人亦投訴被告人沒有就原告人的補充詳情存檔抗辯或提供證據證明。但是,在法律程序上被告人無需就原告人的補充詳情存檔任何進一步的狀書。這點可能覃女士亦不太了解。
9. 最後,被告人亦指出原告人雖然在其經修訂的申索陳述書第5段中指稱其申索金額連訟費為$3,500,000,但是原告人的申索實質上是要求損害賠償,並非就一筆經算定的索求款項而對被告人提出申索。
10. 因此,原告人並沒有任何法律基礎作出因欠缺行動而登錄被告人敗訴的最終判決申請,原告人申請應予以撤銷。本席同意。
結論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撤銷原告人申請,並命令原告人向被告人支付因原告人申請而產生的訟費,並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ONC Lawyers委派Ms. Cloris Lai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