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 (上訴許可申請人)
(上訴許可答辯人), 何
[2023] HKFC 205
FCMC 13146/20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04年第13146宗
———————————————
————————————————
判 決 書 (上訴許可申請(書面處理))
1. 本席在2023年5月31日頒下判案書([2023] HKFC 103), 批准呈請人(以下簡稱“男方”)的更改贍養費申請,並且命令把有關的贍養費命令,由原本的男方每月應支付答辯人(以下簡稱“女方”)每月HK$16,000,改為每月HK$0,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日。
2. 女方於2023年6月27日提出傳票,針對上述的判案書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上訴許可申請的相關法律原則
3. 《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對批准上訴許可的準則有以下的說明︰
「63A上訴許可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63A上訴許可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2) 聆訊有關上訴許可申請的法官、聆案官或上訴法庭除非信納─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a) 有關上訴有合理機會得直;或
(b) 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否則不得批予上訴許可。」
4. 以上第63A條(2)(a)款訂明的「合理機會得直」包含上訴成功的機會必須是合理(reasonable)的這一概念,所以成功機會須多於遐想(fanciful)的機會,但又毋須極有可能(probable)。上訴者必須向法庭闡明他的案情需要強過一個可有辯論空間(arguable)的案情,他需指出他的上訴是具有好的成功機會而因此需要聆訊(an appeal that has merits and ought to be heard),縱使他毋須要證明上訴極有可能得直。
女方提出的上訴理據
5. 綜合觀察女方在她的上訴通知書擬本及書面陳述書,女方只是重複她在原先的審訊過程之中已經提出過的說法和論點。而這些說法和論點,法庭在上述的判案書之中已經逐一作出分析及裁斷,法庭在此不作重複。
6. 與此同時,女方在她提出的上訴許可申請文件之中,並沒有明確指出法庭在上述判案書之中所作的裁斷和結論,在事實上或者法理上有任何錯誤的地方,又或者是有其他有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因而該上訴應進行聆訊。
7. 相反,女方在她的書面陳述書之中,對男方作出一些進一步的指控,包括懷疑男方和他的現任妻子有其他未申報的銀行戶口,以及男方現任的妻子不准許男方繼續支付女方贍養費。 就這些指控而言,在原先的審訊過程中女方並沒有向男方指出。 女方亦沒有在原審之中提出任何證據支持這些說法。故此法庭在處理這次的上訴許可申請之中,不能單憑女方憑空的臆測而作任何的考慮。
8. 鑑於上述的原因,本席認為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 並未能夠證明她會有合理機會得直。本席亦看不到有任何其他秉行公正的理由。本席因此將女方的上訴許可申請撤銷。
訟費問題
9. 鑑於與訟雙方在這次的上訴許可申請之中均沒有律師代表,本席作出暫准命令,雙方各自負擔訟費。如14天內沒有任何一方就上述命令提出變更,這暫准命令則轉為絕對命令。
呈請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身行事
答辯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身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