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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0/2024
[2026] HKDC 37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1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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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黃達明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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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本初先生及顏呈浩先生,由江林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 控罪: |
[3]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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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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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管有危險藥物(Possession of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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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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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原有兩位被告人(D1及D2),2人分別被控管有危險藥物等控罪,由於D1已在較早前處理,現法庭只需處理D2的判刑。
2. D2被控以下控罪:
(a) 控罪三:販運危險藥物[1];
(b) 控罪四: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2];及
(c) 控罪五:管有危險藥物[3]。
3. D2承認了控罪四及五,而控罪三則在審訊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名成立,因此法庭現就上述3項控罪作出判刑。
案情撮要
4. 本案案情簡單。案發於2024年1月4日,警方在香港灣仔霎西街拘捕D1管有危險藥物等控罪,在調查後前往D2位於霎西街17號永德大廈的住所進一步調查。
5. 警方進入D2的住所後,在單位的不同位置搜獲一些大麻、氯胺酮及冰毒,亦有一些第1部毒藥,於是警員將D2拘捕。
6. 控罪三涉及的危險藥物為5.51克冰毒;控罪四涉及的第1部毒藥為57片及6碎片內含昔多芬的片劑;控罪五則涉及包括37.47克草本大麻、不足1克氯胺酮、微量冰毒及其他危險藥物[4]。
輕判請求
7. D2現年57歲,未婚,在香港出生並接受教育至中六。D2的父親在D2年幼時離開家庭,他與3位哥哥由母親獨力撫養,但不幸地D2的母親在他約13歲時離世。工作方面,D2過往多從事銷售及廣告工作。
8. D2過往共有4項刑事紀錄,全部均是管有危險藥物的定罪,最新近一次定罪為2025年,當時D2被判處罰款。
9. 辯方陳詞,D2過往有吸食大麻的習慣,但經過本案的法庭程序後,已決心戒除毒癮。D2由於本案曾被還押約9個月,與毒品隔絕,已成功戒除毒癮。辯方解釋,D2於2025年再次干犯相同罪行是由於當時他的父親及愛犬先後病逝,令他情緒大受影響,一時愚蠢下作出的錯誤行為。辯方指出,法庭為D2索取的戒毒所報告亦顯示他沒有毒癮,相信D2已決心改過,希望法庭可對他予以輕判。
判刑考慮
10. 判刑前法庭為D2索取了戒毒所報告,報告指D2已沒有毒癮,並不建議戒毒所命令。考慮到D2過往已有多次同類型定罪,加上本案涉及的危險藥物分量不小,種類亦多,法庭認為監禁是控罪三及五的唯一合適判刑選擇。
11. 控罪三涉及5.51克冰毒,參考案例HKSAR v Mok Cho Tik[5]及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泰華[6],法庭以監禁15個月為量刑起點,D2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控罪三的判刑為監禁10個月。
12. 控罪四沒有判刑指引,D2亦是首次干犯同類罪行。法庭認為控罪四的合適判刑為罰款,考慮後法庭將罰款定為2,000元。
13. 控罪五涉及多種不同種類的危險藥物,其中分量較多為草本大麻及γ-丁內酯。整體考慮後,法庭以監禁9個月為控罪五的量刑起點,給予三分一的認罪扣減後,控罪五的判刑為監禁6個月。
14. 最後是總刑期的問題。法庭認為控罪三及五本來就是同一事件,法庭認為整體以15個月為量刑起點已足夠反映兩罪的嚴重性。因此,法庭命令控罪三及五的刑期全數同期執行,總刑期為監禁10個月。
15. 至於控罪四的罰款,法庭命令D2須於3個月內支付有關罰款。
[1]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23(1)、33(1)及34條。
[3] 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
[4] 詳見控罪五罪行詳情。
[5] [2001] 1 HKC 261
[6] [2012] 4 HKLRD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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