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M Poon Shing
歐陽浩榮暫委法官
[2022] HKCFI 2410
HCAL 681/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憲法及行政訴訟案2022年第6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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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1. 申請人於2022年7月28日存檔表格86:
(a) 建議的答辯人為:歐陽浩榮暫委法官(「歐陽暫委法官」);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為:歐陽浩榮暫委法官根據2022年6月1日判決書的理由而作出撤銷案件編號HCSA12/2022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命令; (c) 所尋求的濟助為:(1) 移審令,推翻或取消拒批上訴許可的決定;(2) 宣令,宣布各方當事人的相關法律權利和義務;及 (3) 損害賠償; (d)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各方為:Savills Property Management Ltd及Lim, Chee Keong; (e) 尋求濟助的主要理由(不包括附件的詳情及2022年8月5日收悉的簡述)為:判決的程序不恰當。歐陽浩榮暫委法官誤用片面的法例條文或不相關的法律原則於不真確或非全面的案情而作出的判決損害申請人和廣大香港居民多方面基本權益。
(a) 建議的答辯人為:歐陽浩榮暫委法官(「歐陽暫委法官」);
(b) 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為:歐陽浩榮暫委法官根據2022年6月1日判決書的理由而作出撤銷案件編號HCSA12/2022的上訴許可申請的命令;
(c) 所尋求的濟助為:(1) 移審令,推翻或取消拒批上訴許可的決定;(2) 宣令,宣布各方當事人的相關法律權利和義務;及 (3) 損害賠償;
(d) 申請人所知悉的有利害關係各方為:Savills Property Management Ltd及Lim, Chee Keong;
(e) 尋求濟助的主要理由(不包括附件的詳情及2022年8月5日收悉的簡述)為:判決的程序不恰當。歐陽浩榮暫委法官誤用片面的法例條文或不相關的法律原則於不真確或非全面的案情而作出的判決損害申請人和廣大香港居民多方面基本權益。
2. 申請人為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SCTC14327/2021(「該申索」)的申索人,有利害關係方為被告人。
3. 經審訊後,林子康暫委審裁官於2022年2月10日撤銷申請人的申索。
4. 申請人感到受屈,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該條例」)第28條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經聆訊後,歐陽暫委法官於2022年6月1日撤銷申請人的申請,拒絕批予上訴許可(HCSA12/2022,[2022] HKCFI 1561)(「該判決」)。申請人現尋求濟助所關乎的判決,便是該判決。
5. 根據該條例第28(3)條:
「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是最終的決定。」
6. 如高浩文法官在張玉珊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陳嘉信法官[1]一案中指出,而本席亦同意,原訟法庭拒絕批予小額錢債案上訴許可申請的判決屬終局性,若法庭以司法覆核方式就這類別判決提供任何類似上訴(quasi-appeal),將完全不符該條例第28(3)條的規定與立法原意,法庭不會這樣做。
7. 該判決並不容以司法覆核方式挑戰。
8. 申請人的本申請完全是基於對司法覆核性質及相關法規的錯誤理解,全無勝算,本席亦不須考慮申請人的其他聲稱理由。
9. 本席撤銷申請人的申請,不作訟費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1] [2022] HKCFI 2136,第7及8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