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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9/2022
[2022] HKCFI 265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49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32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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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2年6月8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2年9月13日 |
判 案 書
1. 上訴人承認一項發布淫褻物品的控罪[1],即案中第一項控罪。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2021年10月26日(「案發日期」)在香港九龍油麻地廟街126號地下(「案發地點」)發布淫褻物品,即11張淫褻光碟。
2. 他亦承認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的控罪[2],即案件中的第二項控罪。罪行詳情指上訴人於「案發日期」在「案發地點」管有淫褻物品,即5,122張淫褻光碟,以供發布。
3. 兩項控罪分別判處7日及14 個月監禁,同期執行。
4. 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承認事實
5. 上訴人承認於2021年10月26日在油麻地廟街126 號地下向一名喬裝顧客的警務人員出售11張內容淫褻的光碟,價錢$100。在案發地點警務人員另檢獲5,122張內容淫褻的光碟。
6. 在拘捕及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出售給喬裝顧客的警務人員的光碟載有淫褻內容,及指他是因為沒有錢食飯,替一名叫亞強的人管理這個場所,日薪$500。
刑事記錄
7. 上訴人有25次定罪記錄,其中4次及9次分別與第一項及第二項控罪相同。他最後一次是於2020年11月16日因一項管有及一項發布淫褻物品被判監共5個月。
求情理由
8. 上訴人今年60歲,於1988年與女朋友育有一女,但已與她們失去聯絡。他於2001年與內地一名女子結婚,沒有子女,及已於2006年與妻子同樣地失去聯絡。
9. 上訴人無業,是一名癮君子,於2004年開始接受綜援及傷殘津貼,每月$4,000。他聲稱是因為經濟困難而犯案。
上訴理由
10. 上訴人指本案的判刑比其他同類的案件重。
討論
11. 上訴人指裁判官的判刑明顯地過重。他說裁判官採納的21個月監禁判刑起點與案例不相同,但他沒有指出是那一個案例。
12. 答辯人指本案涉及的淫褻光碟數目多,而上訴人有多次相同定罪紀錄,裁判官的判刑已經算是寬大。
13. 本席認為裁判官判刑時正確地參考了HKSAR v Chan Mau Lung[3]。在這案例中,上訴庭指出就管有及發布淫褻物品的罪行,除有特殊的求情理由外,即時監禁是適當的刑罰,量刑基準應為9至12個月監禁,及如果涉及的淫褻光碟數目多於100張的話,量刑基準可向上調整。[4]
14. 答辯人有用地提出多個案例予法庭參考。HKSAR v Hui Chi Ming[5]涉及2,257張淫褻光碟,而上訴人有51次定罪記錄,其中8次與案件性質相同。原訟法庭認為量刑基準應為24個月監禁。
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健良[6]一案涉及售賣6張及管有7,239張淫褻光碟,而上訴人有15次定罪記錄,其中3次性質與案件相同。原訟法庭認為裁判官就發布及管有淫褻光碟分別以3 個月及21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及命令刑期同期執行是正確的判刑。
16.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春[7]一案中,原訟法庭認為就一個管有3,994張淫褻光碟及有11次定罪記錄但性質不相同的上訴人而言,15個月監禁是正確的量刑基準。
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TA Dinh Hai[8]涉及發布6張和管有4,865張淫褻光碟,而上訴人有6次性質不相同的定罪記錄。原訟法庭認為裁判官就發布和管有採納10個月及16個月監禁作為量刑基準是正確的判刑。
18. 本席亦參考其他相若的案例。在HKSAR v Cheng Sum[9]一案,涉及的淫褻光碟數目為3,151張,而上訴人有40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6次與案件性質相同。就裁判官所採納的24個月監禁量刑基準原訟法庭認為無須作出干預。
19.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明[10]一案,涉及的淫褻光碟數目為4,000多張,而上訴人有46項刑事定罪記錄,其中11項及14項分別為發布及管有淫褻物品,原訟法庭認為裁判官所採納的24個月監禁量刑基準並非明顯地過重。
20. 在本案中,上訴人所管有的淫褻光碟數目與這些案例比較是屬於偏高的。上訴人案底纍纍,是一名怙惡不悛的積犯。他的刑事記錄與案例中的上訴人相比不是相若就是更差。由這些案例的判刑可以見到,裁判官判處上訴人14個月監禁的總刑期不單並非明顯地過重,更如答辯人所指是對上訴人非常的寬仁。
結論
21. 上訴缺乏理據,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由律政司檢控官姚俊熙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a)條。
[2] 違反香港法例第390章《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21(1)(b)條。
[3] [2004] 2 HKLRD 48。
[4] 上訴卷宗第20頁判刑理由書第5至第9段。
[5] HCMA 270/2008。
[6] HCMA 59/2015。
[7] HCMA 85/2015。
[8] HCMA 484/2017。
[9] HCMA 805/2000。
[10] HCMA 295/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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