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481/2009
DCCC48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09年第4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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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09年9月16日下午3時43分
出席人士:
Ms Susanna Ku,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Mr CHAN Chor Chak, Charles,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克民, 黃克麟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違反逗留條件(Breach of condition of stay)
判刑理由書
1. 第二項控罪判刑如下:被告在港逾期逗留數個月,一般情況這項罪行會在裁判署處理,只不過被告在本案中亦被控一項嚴重的入屋犯法罪,才被帶來區域法院。對於入屋犯法罪,本席剛才判決,判被告無罪,現在只就逾期逗留一項控罪判刑。
2. 逾期逗留雖不是很嚴重的控罪,但被告在港逾期逗留數個月之久,顯然有其目的,本席不作任何推敲。就被告逗留的事實,本席認為應以3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這已考慮到被告以前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否則判刑起點將會定得更高。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寬減,第二項控罪判監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