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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1/2020
[2022] HKDC 104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0年第5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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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馬淑蓮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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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敏生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Simon Si & Co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2] 盜竊罪(Thef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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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Using a motor vehicle without third party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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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偽造文件(Forgery of document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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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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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被告人原被控四項控罪。經審訊後,裁定其中三項控罪罪名不成立。
2. 被告人只就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
3. 被告人想從朋友買一部電單車。他從該朋友借了涉案的電單車作試車之用。在路面駕駛期間,被警員截停。事發時,該車沒有有效的第三者保險,被告人在借車時,沒有查詢有關電單車的第三者保險事宜。
量刑
4.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案情;
(2) 辯方的求情;
(3) 被告人有6次交通定罪紀錄,但不相同。
5. 就沒有第三者保險的控罪,最高可判罰款為一萬元和監禁12個月,且除有特別理由外,必須予以停牌1年至3年。
特別理由
6. 辯方依賴:—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耀南 [2000] 1 HKC一案。
7. 並指出被告人想買電單車,從朋友借車而作試車之用,認為法庭可考慮是否構成特別理由而不作出停牌令。
8. 辯方選擇不作供。要求法庭以本案的證供和求情陳詞作考慮。
9. 在陳一案中,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在判詞中指出,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觸犯法例,特別是借用車輛是在緊急的情況之下提出,而結果導致停牌而喪失生計,這一點方可能構成特別的理由。
10. 本席進一步考慮了以下一宗較新近的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司徒祖良,HCMA 408/2019。
11. 該案的情節是被告人從朋友借車接載家人到尖沙咀食飯。而事發後發現該車的第三者保險已過期。
12. 經上訴後,法官裁定借車與家人食飯,並非是緊急情況,不構成特別理由。
13. 本案的情節是被告人想買車,從朋友借車作試車之用。本席考慮了以下各點:—
(1) 被告人只認識該朋友約一個月,對對方了解不深。
(2) 被告人沒有向對方查詢第三者保險。
(3) 被告人借車的目的是試車和買車。本席認為他理應向對方查詢有關保險情況。
(4) 以本案情況,並非一個短程試車,而是對方交了車匙給被告人,任由被告人駕駛,被告人可以使用該車一段頗長時間,對方只要求被告人用完車之後,泊回原位。
(5) 很明顯,借車作試車之用並非為緊急情況。根據司徒一案,這不構成特別理由。
14. 本席考慮以上各點,裁定本案沒有特別理由。
判刑
15. 本席考慮了本案所有情況,就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判處被告人:—
罰款4,000元及停牌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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