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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A 21/2025
[2025] HKCFI 54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2025年第21號
(原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4年第4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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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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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索人 |
趙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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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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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Ask Computer Technology Limited t/a
Ask Digital Technology Compan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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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余啟肇內庭聆訊 |
| 聆訊日期: |
2025年10月21日 |
| 判案書日期: |
2025年10月21日 |
判 案 書
1. 趙捷女士(下稱「趙女士」)於2023年12月28日在被告經營的電子用品店購買了一部手提電話(下稱「該手提電話」)。趙女士不滿該手提電話的規格,遂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要求被告公司退還貨款2,778元,及支付她100元的交通費。暫委審裁官陳柏暉先生(下稱「審裁官」)於2025年5月28日判令趙女士敗訴。趙女士於2025年6月19日的覆核判決申請,亦遭審裁官即日駁回。趙女士不服審裁官裁決,現向本席申請上訴許可。
2. 《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對上訴許可的申請有以下的規定: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a)只涉及法律問題; 或(b)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3. 趙女士就本上訴許可申請存檔了一份表格九,在其附件中詳列她的上訴理由。趙女士有以下兩個核心投訴:首先,趙女士認為審裁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被告公司有刻意誤導、隱瞞或疏忽地導致她購買了一部4G而不是5G的手提電話。另外,趙女士投訴審裁官錯誤地拒絕接納該手提電話的屏幕水晶貼下確實有兩個小氣泡。
4. 在2025年6月30日的判決理由書中,審裁官詳盡交代了他的判決理由。審裁官不接納被告公司有責任或義務在趙女士付款前提醒她,該手提電話只能運行4G。審裁官並不認為被告公司有任何隱瞞該手提電話是4G而不是5G規格,因爲在店鋪當眼處有廣告海報清晰地表明該電話是4.5G規格,而該手提電話的包裝盒及被告公司發出的收據中,亦表明該手提電話是4G規格,所以審裁官認為,趙女士須為自己選購該手提電話負責。
5. 事實上,趙女士並沒有聲稱或指控被告公司曾向她表述該手提電話是5G。趙女士也接受她並沒有向被告公司表明她需要一部5G手提電話,而不會接納一部4G手提電話。趙女士認為普羅大眾不會想像得到最新的軟件Android 13竟會配搭在瀕臨淘汰的硬件4G網絡技術上,所以當被告公司的售貨員告訴她該手提電話是最新型號及運行最新的Android 13操作系統的時候,她便毫不懷疑地認為該手提電話是5G。
6. 本席認同審裁官在這一議題上的判決。本席不認為在有關買賣交易中,被告公司曾作出任何欺騙、誤導行為,或犯有疏忽。純粹因為該手提電話是最新型號及運行最新的Android 13操作系統便是一部5G手提電話的想法,只是趙女士一廂情願的意見而已。
7. 趙女士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顯示一部最新型號的電話或運行最新Android 13操作系統的電話必然是一部5G的電話。須知道手提電話製造商眾多,不同牌子手提電話產品迎合不同顧客的需要,並不是每一個牌子的最新型號的手提電話都是運行5G的,起碼趙女士沒有在這方面提供任何證供。故此,本席並不認為審裁官在這一議題上犯上任何的法律錯誤。
8. 至於該手提電話的水晶膜上的小氣泡問題,審裁官接納被告公司的證供,指該保護貼並非永久性。移除保護貼後,任何氣泡便會自然消失。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決,本席看不到審裁官在法律上犯了任何錯誤。趙女士強調雖然她提供的照片中只是因反光問題並不能把兩個小氣泡呈現出來,該兩個小氣泡的確存在。趙女士在聆訊中要求本席檢視該手提電話, 本席認爲並沒有這個需要,所以拒絕了她。審裁官的裁決是假設該兩個氣泡的確存在,只是審裁官接納被告公司的證供,該兩個小氣泡並不是永久性的,所以審裁官並不認為趙女士因兩個小氣泡而蒙受任何損失。雖然趙女士向本席強調,該水晶保護膜並不能移除,但是她這一個事實的陳述沒有獲得審裁官的接納。本席亦看不到審裁官的這個裁決中有任何法律上的錯誤。
9. 在覆核聆訊中,審裁官考慮過《商品說明條例》香港法例第362章第36條。當中訂明:(1) 如(a)任何人(申索人)因另一人(並非獲豁免人士者)針對申索人的行為而蒙受損失或損害(b)而該行為構成第4、5、7、7A、13E、13F、13G、13H或13I條所訂罪行,則申索人可針對該另一人或任何涉及有關違例事項的人(並非獲豁免人士者)提起訴訟,以追討該損失或損害的款項。(2) 根據第(1)條款提起的訴訟,可於關乎有關行為的訴訟因由產生之日後的六年內隨時展開。審裁官指出,沒有證供顯示被告公司已被檢控或被定罪,而該條例的第十九條的提出檢控的時限亦沒有屆滿。
10. 審裁官考慮過趙女士的案情後,認為不需要就被告公司是否違法一事作出裁斷,因為趙女士並未能證明她有基於被告人的行為而蒙受任何損失。
11.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不接納趙女士的案情。本席不認為被告公司在該買賣交易中犯有任何違例事項的行為。本席並不認為《商品說明條例》適用於本案中。
12. 至於趙女士向本席指出,她有繼續要求海關及消費者委員會跟進她的投訴,希望他們會起訴或檢控被告公司,本席認為對她的上訴申請毫無幫助。
1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並不認為趙女士的上訴許可申請符合《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的規定。趙女士的申請必須被駁回。
14. 本席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上訴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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